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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分是清查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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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分是清查之法。

民北归,田产纠纷层不穷,契书真伪难辨,说无凭。

苻毅提议,由各郡县设立“田籍司”,专理民归田之事。凡民声称有祖产者,需有族中三人以上作证,或邻里乡绅保。

凡士族声称有契书者,契书需经田籍司验,验标准有三:纸张年代、笔墨新旧、印鉴真伪。契书验为真者,田归买主。验为伪者,田归原主,伪造契书者依律治罪。

契书遗失而有人证者,由县令会审,以多数证言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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