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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分是清查之法。
民北归,田产纠纷层
不穷,契书真伪难辨,
说无凭。
苻毅提议,由各郡县设立“田籍司”,专理
民归田之事。凡
民声称有祖产者,需有族中三人以上作证,或邻里乡绅
保。
凡士族声称有契书者,契书需经田籍司
验,
验标准有三:纸张年代、笔墨新旧、印鉴真伪。契书
验为真者,田归买主。
验为伪者,田归原主,伪造契书者依律治罪。
契书遗失而有人证者,由县令会审,以多数证言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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