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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欣
地

:“史阁老所言,切中其弊,可谓一心为公,孤自会无则加勉,尔等以后若是
施行,也要时时警惕。
不错,只要有工农负担轻重之别、有
利的空间,百姓便不免会生
换籍减负之心。所以,孤此法已经定
了两个保险:
第一,便是刚才就说过的,虽然允许换籍,但也不是想换就换,每个人一辈
最多只能换一次。若是朝三暮四之徒,自然会被国法惩治。”
朱树人率先
,他要搞的新法,虽然看起来跟后世的“自由择业”有
类似,但实际上还是有门槛的。后世劳动力市场你一辈
几次槽都行,而大明这边,只能改一次行(工人在不同雇主手
槽还是不受限制的,但
份切换转行只能有一次)。
当然,别用后世的要求来要求他,他肯让百姓一辈
能
一次槽,在横向看来已经是了不得的仁政了。要是放朱元章手里,别说本人一辈
不能
槽,
孙孙改行都要受限。
而且朱树人限制改籍,并不涉及对方
从事的工作,如果改成农籍,以后不想
地了,觉得打工划算,也还是能打工的。
只要打工赚了钱,回来买粮把农业粮赋
了就行,

什么国家是不
的,国家关心的只是赋税。
史可法听了这一
,才意识到自己刚才确实有
没抓住重
,有这个后手,倒是可以一定程度上确保稳定,抑制投机
动
。
朱树人见史可法和大家都领会了其中妙
,又接着说:“而第二个保险,就是孤决定,在实行新法时,要严密
定丁税和田赋的数额,确保田赋的实际负担,是比丁税
的——
诸公不要以为孤这是在盘剥农人、鼓励工人,这是有严密设计的。因为在新法之
,能被认定为农
的,必须名
有田。
如果一
人家在官府黄册上没有登记拥有田土,便如此前的佃
、投献
仆,那么即使他
持要
地,在新法之
,他也无法登记为农籍。
以后凡是雇农,都认定为工人,认定为帮地主打工
地之人,有永佃权的,也折算认定为‘拥有永久被地主雇佣
植特定土地的权力’。
如此一来,农籍事实上相当于如今的地主、富农,至少也是有一定自有田地的中
自耕农,绝不可能是赤贫毫无立锥之地的贫雇佃农。
而工籍,既包括了真正在城市
务工的工商业匠人,也包括了赤贫失地农民,这个人群比有地之人更弱,朝廷给他们减轻负担也是应该的。
只要确保有地者税负更
、而有地者在卖地之前无法转为工籍
利,想
利换取税收优惠,就必须把自家多余的土地卖掉,那么就能让那些喜
兼并土地之人,因为舍不得卖地而无法冒籍。”
朱树人的新法,肯定是把农业税定得比工业税或者说丁税
的,但并不存在“欺压农民”,因为他这儿的农民,事实上是地主和自耕农。而“失地农民”,是算作工人的。
这样把改行条件跟是否拥有土地挂钩,就大大限制了投机炒作,有些人倒是想去税负洼地,但他们舍不得卖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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