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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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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誓言过后,公诉方问,“证人是否认识我照片上这位?”

他看过照片后,,“认识,军,我们村的,小时候还跟我上山打过斑鸠哩。”

“他全名叫什么?”

“冯,冯向军。”

走到

“2009年8月6号,冯向军的女儿在永坪村差被一帮人带走,你对这件事可有印象?”

“有,这事当年传了好一阵,当时,村里来了几辆没见过的车,车上来好些人,堵在军家门,嚷嚷着让他还钱,不还钱,就,就把她女儿卖去窑。”

“那这件事有结果么?”

“那天,军求了他们很久,那些人本听不去,抱着他女儿就走,他后来,后来实在没办法,拦在那车前打了通电话,没过几分钟,就要走了那帮人的银行账,再过了会,他们把他女儿扔了车,从村里走了。”

“冯向军可有提过,是什么人给他们汇了钱?”

“没有,他,”

“我反对,”辩方律师此时,“审判,我反对公诉方对证人行诱导提问。”

“反对有效,”审判席,“公诉方请注意措辞。”

“是,”公诉方直接放弃了这一系列盘问,又示了一些证据,,“这是当年的银行汇款明细,请被告方看看,汇款人的账信息是否与你有误。”

那是梁安这些年里最容易被忽略的疏漏,汇款账上明晃晃写着梁安的名字,之后的证据中,直接佐证了梁安此账与他本人的切实

上几乎证实了冯向军和梁安的往来后,案回到了梁安在西郊工地持枪伤人上,在提到枪支时,对方陈述,“被告人所持的x-200并未在我国军用枪支范围,请问被告方,违法使用枪械,蓄意伤害他人,此况是否属实?”

梁安在西郊工地持枪伤人,与公安机关火拼事件已属于既定事实,光这一件就够他受得了,徐至看着,也知辩护律师的所有辩护最终目的只能是减刑,而非脱罪。

徐至又看向那的谭骁,他从来到现在都保持着一个姿势,一,徐至也想,这案的结果谭骁一定比他更清楚,可他还是来了,来什么,来看他的梁安是如何一步步将自己陷死局的?

“审判据弹检验以及受害人朱某验伤结果显示,被告人梁安持枪伤人已是事实,至于梁某是否系恒友金贷款公司幕后实际纵人,是否教唆冯向军蓄意谋杀刘振东一家三,李华,李大志等人,以及越海集团旗公司在西郊工地中,连年发生两起意外案件,我方仍有证据可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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