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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节(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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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调查结束,现在行法辩论。在辩论前,法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行辩论。

先请检察员发言。”审判

既有抗诉又有上诉案件,应先由检察员发言,然后是上诉人、辩护人发言。

“审判、审判员:我们认为,原判定错误,量刑不当。理由如

本案中,被告人邹光以虚构事实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害人自愿手机并在原地等候,被告人系在被害人同意公然离开现场,被害人已经付手机,且手机已脱离其控制,被害人已经实施了分行为。

被告人没有实施趁人不备、秘密逃离的盗窃行为,故本案应认定诈骗罪,另外,被告人邹光构成累犯,应从重罚,原审判决量刑失当。建议法院变更罪名、并判被告人二年有期徒刑。完毕。”检察员

听了检察员发表的意见,旁听席上的邹达良立刻张起来,啥?一年半还不够,还要加刑到两年!

上诉人邹光将一审时的那说辞搬了过来,认罪认罚,肯定法院减轻对其罚。

“上诉人邹光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

“审判、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定错误,量刑畸重。本案系因被害人错误认识而导致财的损失,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应定为诈骗罪。理由如

一、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基于受骗仅仅分了对手机等财的“占有”,而不是其所有权,故不宜认定为诈骗罪’,该观是错误的。

辩护人认为,在诈骗罪的场合,只要被害人将财或者财产利益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占有就可以认定被害人有分行为。所以,分的对象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占有权。分析如

第一,诈骗罪中分行为的对象可以是占有权,不一定是所有权。

正常,所有权人享有分财的权利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特殊,占有人也享有分财的权利。

比如,行为人冒充失主冒领遗失形中,捡到遗失的人只是暂时占有遗失,并不享有所有权,其分的对象只能是占有权,但是这并不影响行为人诈骗罪的成立。

第二,所有权人陷误解,实施的占有转移,也可以成立诈骗罪的分行为。

在一般,所有权人陷误解会自愿分其持有财的所有权。但在特殊,所有权人仅仅分占有权,也可以成立诈骗罪中的分行为。

比如,a告诉b他要开画展,想要借b的一幅画作去展览,结果a却背着b将画作售,然后卷款外逃,所有权人b借画作时分的对象仅限于画作的占有权,并非所有权。但a仍然构成诈骗罪。

第三,行为人完全可以通过被害人对占有权的分,而形成对财的所有权的整侵害。

本案中,被害人分的对象仅仅是手机的占有权,并不是所有权。各被害人对手机享有所有权,其可以向上诉人转移财的所有权,也可以向上诉人转移财的占有权。

案发之时,各被害人仅仅向上诉人转移了手机的占有权,但上诉人邹光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被害人财所有权的完整。所以,虽然被害人仅仅转移了手机的占有权,但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二、一审法院认为,‘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仅包括理支范围的支’,辩护人认为该判断是错误的。

我们认为,支不仅包括理范围的支,也可以包括社会观念上的支状态。

本案中,被害人和上诉人同在案发现场时,即使上诉人直接持有被害人的手机,从大众的理解来说,仍然可以认为被害人占有财,只是属于占有弛缓的形。此时,手机的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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