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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调查结束,现在
行法
辩论。在辩论前,法
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
行辩论。
先请检察员发言。”审判
。
既有抗诉又有上诉案件,应先由检察员发言,然后是上诉人、辩护人发言。
“审判
、审判员:我们认为,原判定
错误,量刑不当。理由如
:
本案中,被告人邹光以虚构事实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害人自愿
手机并在原地等候,被告人系在被害人同意
公然离开现场,被害人已经
付手机,且手机已脱离其控制,被害人已经实施了
分行为。
被告人没有实施趁人不备、秘密逃离的盗窃行为,故本案应认定诈骗罪,另外,被告人邹光构成累犯,应从重
罚,原审判决量刑失当。建议法院变更罪名、并判
被告人二年有期徒刑。完毕。”检察员
。
听了检察员发表的意见,旁听席上的邹达良立刻
张起来,啥?一年半还不够,还要加刑到两年!
上诉人邹光将一审时的那
说辞搬了过来,认罪认罚,肯定法院减轻对其
罚。
“上诉人邹光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
。
“审判
、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定
错误,量刑畸重。本案系因被害人错误认识而导致财
的损失,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应定
为诈骗罪。理由如
:
一、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基于受骗仅仅
分了对手机等财
的“占有”,而不是其所有权,故不宜认定为诈骗罪’,该观
是错误的。
辩护人认为,在诈骗罪的场合,只要被害人将财
或者财产
利益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占有就可以认定被害人有
分行为。所以,
分的对象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占有权。分析如
:
第一,诈骗罪中
分行为的对象可以是占有权,不一定是所有权。
正常
况
,所有权人享有
分财
的权利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特殊
况
,占有人也享有
分财
的权利。
比如,行为人冒充失主冒领遗失
的
形中,捡到遗失
的人只是暂时占有遗失
,并不享有所有权,其
分的对象只能是占有权,但是这并不影响行为人诈骗罪的成立。
第二,所有权人陷
误解,实施的占有转移,也可以成立诈骗罪的
分行为。
在一般
况
,所有权人陷
误解会自愿
分其持有财
的所有权。但在特殊
形
,所有权人仅仅
分占有权,也可以成立诈骗罪中的
分行为。
比如,a告诉b他要开画展,想要借b的一幅画作去展览,结果a却背着b将画作
售,然后卷款外逃,所有权人b
借画作时
分的对象仅限于画作的占有权,并非所有权。但a仍然构成诈骗罪。
第三,行为人完全可以通过被害人对占有权的
分,而形成对财
的所有权的整
侵害。
本案中,被害人
分的对象仅仅是手机的占有权,并不是所有权。各被害人对手机享有所有权,其可以向上诉人转移财
的所有权,也可以向上诉人转移财
的占有权。
案发之时,各被害人仅仅向上诉人转移了手机的占有权,但上诉人邹光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被害人财
所有权的完整
。所以,虽然被害人仅仅转移了手机的占有权,但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二、一审法院认为,‘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
,仅包括
理支
范围
的支
’,辩护人认为该判断是错误的。
我们认为,支
不仅包括
理范围的支
,也可以包括社会观念上的支
状态。
本案中,被害人和上诉人同在案发现场时,即使上诉人直接持有被害人的手机,从大众的理解来说,仍然可以认为被害人占有财
,只是属于占有弛缓的
形。此时,手机的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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