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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节(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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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邹达良追问

“嗯……这里面涉及一些理论问题,我尽量用大白话给您解释哈。

从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来看,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主认为:两个罪名的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分自己的财产。

说的直白,诈骗罪是以一定的欺诈手段对被害人行洗脑,被害人受骗后自愿将财给骗,即诈骗罪是被害人自愿将财给行为人占有、支的犯罪;盗窃罪则是违反被害人意志,窃取财的犯罪。

我个人认为,诈骗罪主要以欺骗的手段骗取财,重在骗上;盗窃罪通常以秘密手段窃取财,重在窃取上。

我给您打个比方,比如您在大街上遇到有人求助借用您手机打电话,您会怎么办?”方轶问

“打个电话不了几个钱,用呗。”邹达良

“您会不会盯着他,会不会担心他把您手机拿走?”方轶追问

“嗯……肯定会。我又不认识他。”邹达良犹豫了

“这就对啦,因为你们之间缺乏信任。

所以在正常的借用手机过程中,如果手机的借方与借用方之间不存在信任关系,借方借手机后肯定会在一旁密切关注着手机的使用况,以便及时收回手机。

如果借用人借着打电话之际,趁被害人不备,拿着手机偷偷溜走,离开现场,从而非法占有手机。那么借用人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盗窃罪。

您儿邹光的案与上述况不同。

邹光冒充帮助警察办案的工作人员,从而获得未成年人的信任,从未成年人手里骗得手机,然后又以理由使未成年人陷错误认识,同意他带着手机离开现场,并在原地等待他回来返还手机。

从案件的整个过程来看,邹光获取被害人(未成年人)手机的主要方式是骗取而不是窃取,所以邹光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上的占有与日常占有的概念不太一样。比如,邹光在借得手机后,将手机带离现场,被害人如果不加阻止,则应当认为手机的占有、支关系已发生变化,被害人实际已因受骗而对财错误分。

就您儿的案而言,被害人将手机给您儿邹光,只是手机的付行为,您儿邹光将手机带离现场,被害人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拦,此时才发生财分行为。

本案是因邹光的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陷错误认识,而导致手机被拿走,从到尾被害人都是在场的,被害人始终认为邹光会回来返还手机,所以本案更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您明白了吧!”方轶解释

“哦,虽然我不是太懂,但是我明白您说的大概意思,一个是骗人,一个是偷呗。就跟当年我们村里的李大忽悠我们拿钱,投资办厂,然后卷钱跑路差不多吧。是这意思吧?”邹达良反问

“对,就是这意思。”方轶

“那……方律师,盗窃罪和诈骗罪那个罪更重?”邹达良最关心的是那个罪名对儿邹光更有利。

“我这么给您解释吧,据《刑法》规定:

盗窃公私财,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盗窃、携带凶盗窃、扒窃的,三年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制,并或者单罚金;数额大或者有其他严重节的,三年以上十年以有期徒刑,并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节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公私财,数额较大的,三年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制,并或者单罚金;数额大或者有其他严重节的,三年以上十年以有期徒刑,并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节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方轶

“要是这么说,这两个罪判的轻重都差不多。”邹达良眨,说

“可不是您说的那样,表面上看两个罪名的刑罚都是三个档次,而且相同,但是起刑却不一样。

《最人民法院、最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大’。

据《最人民法院、最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大’。

您儿邹光的犯罪数额为九千多元,不足万元,咱们省里对这两个罪名的犯罪数额没有特殊规定,所以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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