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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节(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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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轶理解方家的苦衷,也只能先这样了。

上诉期最后一天,方轶打电话给法官,法官告诉方轶,检察院没有抗诉,被告人也没有提起上诉,法院已经准备逐级上报最院了。

说实话,方轶真心觉得县法院对周光的判决有些过重,但是当事人不想上诉,他也没办法。

五月的天气已经了,曹晓慧越来越忙,本没时间儿方安志,方轶没事时喜带着小志回村里,村里的空气好,气温也低一些,住着舒服。

这一日,方轶来到区法院第十审判,今天是杨旭案开的日。杨旭的父亲杨宝山没有来旁听,不是他不关心儿,而是因为这是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不公开审理。坐在方轶对面的是两位年轻的女检察员。

“……我们认为,被告人杨旭将被害人许带到酒店,意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与其发生x关系,但被害人捂住反抗,致使被告人杨旭未能如愿。被告人杨旭的行为已经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罪。

鉴于被告人未遂,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们建议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完毕!”女检察员。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三年以上十年以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罚。”)

之前方轶曾去检察院与检察员沟通过案,虽然检察员认可方轶的大分意见,但是双方就杨旭的行为到底是未遂还是中止,看法不一致。检察员持杨旭的行为是未遂,所以起诉书是照未遂建议的刑期。

“被告人杨旭,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

“听清楚了,有异议。我不是未遂,是我自愿放弃的,我的行为应该属于犯罪中止。”杨旭辩解。

之前方轶在会见时,给他解答了未遂和中止的区别,同时也说了辩护方案,杨旭是个聪明人,不需要方轶特别说什么,自然知该怎么。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

“被告人杨旭,被害人许是否是你带去酒店的?”女检察员问。

“是。”杨旭。

“你们两人当时是什么状态?”女检察员接着问。

“我们在酒吧喝了不少酒,但是意识还算清晰。”杨旭。

“酒店房间后,你们了什么?”女检察员问。

“我想跟她亲,但是她拒接了,后来我行把她推倒,扑了上去……(此省略百字)”杨旭将当时的况讲述了一遍,与之前他对方轶讲的没有差别。

“你再回忆,是不是她先护住了,你无法施,所以才放弃的?”女检察员问。

“反对!审判,公诉人的问题存在诱导,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方轶不待杨旭开,立刻。

“公诉人注意你的提问方式。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这个问题。”审判皱了眉。

“好的,我的问题问完了。”女检察员一脸的不服气,瞟了方轶一。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

“需要发问。”方轶。

能吗?

“被告人杨旭,你们去的是什么等级的酒店?”方轶问。

“五星级酒店。里面装修的很好。”杨旭。

“隔音效果怎样?”方轶问。

“隔音非常好,之前我去过多次,即便房间电视声音放的很大,也不会影响到隔。”杨旭。

“刚才你说你们都喝了酒,喝到什么程度?”方轶问。

“喝了不少,有多少杯我也记不得了。我当时有,但是脑依然清晰,她也差不多。去酒店房间时,她是自己走去的,虽然走路有些不稳,但是意识清醒。”杨旭回忆。

杨旭所说与当时的况不大,这一从公诉人提供的酒吧和酒店楼的监控录像就可以看来。

方轶之所以这么问,就是想告诉法官被告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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