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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节(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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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女法官。

“好的,审判员。被告人周光,你为什么刺伤周俊,而导致其死亡的?”检察员问。

“周俊是我二儿,当天他喝了酒见我们老两不顺,抄起地上的板凳砸在我老伴的腰上,我老伴被他砸倒,痛的哎呦哎呦直叫。

我一生气就骂了他几句,想去搀扶我老伴屋,他却冲过来揪住我的衣服领,一把我抡到了一边,倒在地上……”周光将以往之事诉说了一遍,中了泪光。

不知是为他老伴的受伤泪,还是为自己生了一个造孽的儿而泪。

“被害人周俊平时在村里也这样吗?我是指他对村里人和对家人平时是否也非打即骂?”检察员问。

“是的,我儿周俊在村里坏事没少,全村人都恨他,但是又拿他没办法。在家里平时对我们老两也是骂骂咧咧的,喝酒就动手打人。”周光。

“我问完了!”检察员。

方轶明白,检察员这么问是于善意,只有让法官充分了解案发时的况和村里人对被害人的评价,才能在没有法定理由的况,在法定刑以判被告人的刑期。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女法官问。

“需要发问。”方轶说完后看向周光:“被告人周光,既然你当时那么气愤,为什么选择用刀刺被害人的,而不是刺其要害?”

“我……他是我亲儿!我不去手……”周光说完,浑颤抖,老泪纵横。

“你刺他的大,本意是什么?”片刻后,见周光绪缓和了些,方轶继续问。

“我只是想教训他,让他不要那么猖狂。”周光抹了把泪。

是啊!天狂必有雨,人狂必有祸,事与人,千万别太过!方轶心中不由的慨。

“辩护人问完了!”方轶。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行法辩论。法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行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女法官。

“……被害人周俊常年酗酒,酒后对至亲之人实施家暴力;案发当日上午周俊饮酒后,再次因琐事辱骂殴打其父母,在案件起因上有明显过错。

被害人周俊的行为与尊老幼的中华民族传统德背而驰。被告人周光系在遭受被害人周俊殴打后,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刀追赶周俊,后刺其一刀。

从凶来源及刺位、次数分析,被告人周光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节制,犯罪节、手段一般,主观恶不,属临时起意的激犯罪,可酌从轻罚。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人周光不存在法定减轻罚的法定条件。但本案质极其特殊,属于没有法定减轻节但需要在法定刑以量刑的案件,我们建议依法在法定刑以判周光有期徒刑六年。”检察员。

“被告人自行辩护。”女法官。

“我认罪认罚,希望法院宽大理……”周光说着再次了泪。

有心无胆

“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女法官。

“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没有法定减轻节,但需要在法定刑以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案件。理由如:

第一,被害人周俊有严重过错,周俊期酗酒后辱骂、殴打、待其父母,为村民所共知。

经村委会多次调解,周俊仍不知悔改,及至案发时仍在辱骂、殴打其父母。被害人周俊的忤逆行为与尊老敬老的中华传统理相悖,不利于树立孝敬父母的德风尚,对当代社会风气有着恶劣影响。周俊的行为与中华民族的传统德和目前弘扬的社会主义心价值观相悖。

第二,本案属于激犯罪,手段一般。

虽然案发当时被告人周光有追击被害人周俊的节,但是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害人周俊在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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