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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豬獵人第8章(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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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對證據能力有沒有什麼意見?」審判長問。

我是打定主意要教訓林慧紋緊張就亂說話的雞,包括這次竟然顛倒是非,為了抓個替死鬼就任由檢警引導她把我當作兇手的事件,甚至睜說瞎話說她有抗拒卻還是被我強制得逞也是。證明她一向就是沒有主見,也不肯為自己的言行負責,難怪會隨便就害賴尚謙的行李被丟。

「另外,據我的當事人謝政平所說,之所以會在林慧紋體內採集到他的,是因為4月6號當晚,他買了6瓶啤酒在案發地飲用,不過他只喝了2瓶,剩的4瓶都被後來上樓的林慧紋飲用完畢,而林慧紋在酒後主動和謝政平,所以才會在體內留。」陳湘宜老師接著,由於我自認證據薄弱,所以並沒有主張林慧紋對我強制分,不然等於另闢戰場,檢察官也必須在得知後主動偵辦,勢必搞到我生活一團亂。

幹你娘咧,張芷葳手真夠重的,本來頂多是充滿爭議,模糊邊界的趁機,現在被她這樣一搞,連兩級變成強制不說,還直接免費升等變成頭等艙的加重強制啊!而且還是兩個案,現在連續犯廢除後,一罪一罰累加上去最是可以判到有期徒刑30年的!

「買幾瓶啤酒請人喝,喝完對方就主動要求,這個經歷是否太天方夜譚?我看謝政平也不是什麼大帥哥,對方的供述都是狡辯而已。」張芷葳冷笑著,語帶譏諷調侃了我一番。

「謝政平的意思是說,林慧紋自己酒後意亂迷要求,甚至有相當程度違反他的意思;但在當時的氣氛,謝政平也說不準到底算不算被強制,自己就算是貪戀對方半推半就吧,而且對方境遇堪憐,無家可歸,所以不予追究,而且林慧紋的陰確實也沒有撕裂傷。」陳湘宜老師

而對方提供的證據,第一:是4月6號當晚我該地的監視畫面,當中的男和我的材樣貌都吻合,無從抗辯,但神奇的是第二天4月7號監視畫面中的賴尚謙,竟然看起來也和我有八成的相似!不過如果要抗辯監視畫面中其實是分別的兩個人,應該放在後面的互詰問再討論,如果只就證據能力的問題,這裡我沒有意見。第二:是女遊民林慧紋體內採集到的樣本,分別有我和另一不詳分男的DNA,但顯然林慧紋不知怎麼搞的,要嘛就是腦袋昏昏沉沉的搞錯了,要嘛就是亂槍打鳥,想說告誰都無所謂,反正當時圍觀群眾說要告她就告了,她只告我一個,而非前後兩天和她的男都告,所以賴尚謙就逃過一劫了。

「辯護律師有什麼意見?」審判長問。

各位讀者,你們沒有看錯,我也沒有打錯字,絕對不是把兩次犯行複製貼上而已,而是檢察官把賴尚謙的那一次也認為是我幹的!

我恨恨地瞪了張芷葳一,平時都撲克臉的她,難得嘴邊一絲微笑,而我們陳湘宜老師則是對她這羅織罪狀的手法氣到臉都歪了。

罪,如果還有什麼兩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凶之類的加重事由,又會升級變成加重強制罪,刑度從三年以上、十年以,瞬間變成七年以上!如果是趁機就沒有再因為加重事由而刑度升級的機會。

接著是審判長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還有雙方權利等例行公事。

以前我對她的印象是公事公辦,冷冰冰的一個冰山人,只有在地檢署有公益活動時勉強戰術假笑,法律用語也一向制式化;倒沒想到今天為了挖苦我,還特別強調我不帥這件事啊,嗚嗚,長得醜得罪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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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經查新北市三重區重號16、17樓是為薇米品商旅,大理院七年統字第832號解釋,侵旅館視為侵住宅,故被告所犯該當刑法222條第7款─侵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的強制加重事由,涉犯加重強制罪。」張檢察官補充

「這是當時的現場照片,由不

所謂的「證據能力」,白話點就是證據「資格」,也就是證據有無變造、偽造的嫌疑;如果證據能力沒有問題,最後證據能否影響法官心證,則是「證據力」的強度。

「我當時喝醉了,趴著就睡著了,我覺到他在扒開我的雙腳,我有說不要,可是他還是要進來,因為我當時在想我男朋友,所以有濕,就被他輕易了,後來完我就睡著了。」林慧紋不時心虛地眨著睛,枉費她的一雙大睛勉強稱得上可愛,在一般人裡也算是長得清秀,竟然說起謊來像喝一樣輕鬆。

「可是林慧紋不是這麼說的,而且有沒有撕裂傷並不足以為合意的唯一證據。」張芷葳反駁,隨即表示要讓林慧紋陳述。

靠北啊,看她這胡搞蠻纏的態勢,會不會把她家隔母豬被強姦也算到我頭上來了?

「首先,本案的案發地點能否定義為有人居住之建築或住宅尚有疑慮,16、17樓的商旅範圍不宜擴張到整棟建築解釋;另外,222條犯罪的加重構成要件應合有無犯罪故意審視,我的當事人有正當職業和固定住所,有何必要在夜晚隱匿於案發地?據我的當事人所說,他是基於好奇,才會沿著已經不運轉的電扶梯從網咖、電影院等一路走上去,事實上,該地也沒有警示標誌,一般民眾從電影院大門好奇往上走的形亦所在多有,不能將前往該地的行為驟然解釋為隱匿。」陳湘宜老師指著投影機上的大樓平面圖解釋,老師綁個馬尾的清秀模樣和鑲白邊的黑法袍實在很違和,但無論怎樣的穿著,都掩飾不了老師傾國傾城的容顏,一雙正義爆棚的劍眉,薄薄卻鮮豔的紅表示毅力過人,的鼻樑和靈的大睛,抑揚頓挫地批判著張芷葳檢察官,讓本來也是貌過人,被譽為雄地檢之的張芷葳在她面前顯得黯然失

「檢察官有沒有什麼意見?」審判長問。

我還在想陳湘宜老師該從哪邊攻防,張芷葳檢察官又接著:「另,被告謝政平又於民國108年4月7日傍晚某時許,於新北市三重區天台廣場5樓之老街廚房義式餐廳側門,再次提供酒飲料予成年女林慧紋飲用,待林慧紋酒醉後,基於強制之犯意,違反林慧紋之意願,強行從背後以陰莖進之方式得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之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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