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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豬獵人第1章(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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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雙方一共四人還有說有笑離開KTV,

直到半個月後,我接到民雄分局的電話通知,

說我是妨害自主嫌疑人,需要到分局個筆錄。

我頭腦一片空白,隨即浮現的是刑事訴訟法關於警詢筆錄的效力,

其實是可以不用去這件事,可以直接等到地檢署開偵查筆錄;

不過我心想我沒錯事,為了表示心中的坦蕩蕩,便在第一時間前往了筆錄。

回來沒多久,阿祥幾乎是哭著打電話給我,他說他坦承跟娜娜說Lexus是租的,

他現在為全職考生,毫無收,準備的也只是年底的五等特考,是司法特考錢最少的,

娜娜就變了一個模樣,然後對於那天晚上的經歷愈想愈不對勁,就去告了我們兩個!

我回想當天的景,因為不是施以強制力,所以不可能被告刑法221條的強制

娜娜意識還比我和阿祥清楚,也不可能是225的趁機,那她到底是告哪一條?

由於警局也不會直接說涉嫌觸犯哪條法律條文,只會告知是妨害自主罪章的罪,

所以阿祥和我忐忑地過了幾天,無心生活,整天都在研究當天到底了什麼事。

「我爸媽想要和解,他們說法院那種地方少去為妙。」

事實上我們涉嫌犯的罪都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對方無法撤告,

頂多因為達成和解而輕判,但我們人生一定會留汙點了。

「那我們當初幹嘛念法律?我認為你我都沒有錯,等開!」

我有萬分之9999的把握我們可以全而退,尤其是我還有以前的學校教授可以諮詢。

地檢署開完之後,我才知我和阿祥涉嫌犯的不是強制,也不是趁機

而是刑法222條的加重強制,因為我們是兩人以上共同犯之!

因為這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據刑事訴訟法,

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犯罪,由於被告逃亡可能大等種種原因,

檢察官竟然對我們聲請羈押!

以前大三念刑事訴訟法時,每個刑法教授都在靠夭重罪羈押不符合無罪推定的原則,

本就是押人再取供等等,

結果真的發生在我上時,我還是鼻摸摸被關進了嘉義看守所。

名義上是羈押,待的是看守所,但事實上由於監獄人滿為患,

看守所裡面其實也有一大分是應該進監獄執行的罪犯,

所以我和一堆煙毒犯、詐欺犯一起關了兩個月,直到羈押期滿。

一進去就在監所理員(犯人稱他們為「主」)有意無意的洩漏之

「同學們」(也就是犯人)都知我是因為妨害自主進去的,

便稱我「香蕉」(ㄍㄧㄣㄐㄧㄡ),雖然不能直接打我,但咒罵和刁難從未停過。

監獄內沒有什麼可以用來自殺的品,雖然我不只一百次想要自殺;

可是阿祥自殺成功了。

他踩在盥洗用的磨石崗岩槽,往遮住如廁用的蹲式馬桶(俗稱小白)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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