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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各
文明和
步,是族群、社会乃至国家存在的基础,这其中的
心包
了‘繁衍’这一主题。几百年前,当宪法的缔造者坐在会议桌上,商定宪法的条款时,没有人会对‘婚姻’这一定义有所怀疑。即便到了现在,在各州法律还没有对这一词汇
定义的时候,普通人也不会对‘一男一女的结合’这一传统解释有所怀疑。”
“而在最
法院有关婚姻的所有案件中,也没有任何一例对这一传统有所否定,将其扩大为两个男
的结合,或是两个女
的结合。在以先例作为重要判决依据的联
司法
制中,上诉方
持要求最
院承认联
范围
同
婚姻合法,明显是过于激
且不合
理的。”
“近几年,民意对同
婚姻合法的诉求确实有所增
,而一些州也相继
了相应法案保证同
伴侣的权益。毫无疑问,这些法案是通过州议会,也即通过立法程序而确定
来的。同样地,经由联
议会通过,也是经过正当的立法程序而确定。上诉方想要以宪法中完全没有提及的条款用作攻击的武
对该法案
行司法审查,既没有条款基础,也没有程序基础。”
……
李森的声音并不怎么
有
染力,但他的演说却很有策略。林郁坐在上诉方的座椅上,看着他滔滔不绝地朝上方的*官们将上诉方的立场辩驳得一无是
。
李森从一开始就明确了婚姻的定义,将其限制在传统的概念中,这对于
斯特、布莱克、斯万和苏维*官来说正合他们的心意。
布莱克*官是纯粹的宪法原旨主义,他认为*官们的任务只是原原本本地阐释宪法的条款,而非在宪法没有规定的地方
多余的添加。在这个案
中,宪法对于婚姻并没有确切的阐释,因此他和其他众位保守派法官一样,认为应该
照最
院的先例,将婚姻的定义限制在传统解释中。
之后的几段话,分别说明了最
院在以往的先例中并没有任何可以将同
婚姻视为合法的依据,而在本案中需要接受司法审查的是经由立法程序确定,暗示最
法院在这一
上会有越权的可能
。
旁边的苏珊似乎察觉到了林郁的走神,疑惑地看了过来。她的脸上很平静,并没有因为李森的话而显
多少悲伤的表
,林郁忽然想起了苏珊在来之前对他说的话。
“就算这个案
没有办法胜诉,我也没有什么遗憾了,因为它至少能够成为争取同
恋者平权
程中的一步。我也
信,在不久的将来,同
恋者的婚姻能够被写
法律,受到联
法律的保护。”
他低
看了看手中的资料,那是他的法
辩词。从地方法院到上诉法院,再到现在的最
法院,这个案
的
已经越来越清晰。
原先的那位律师在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
定地将胜诉的决定
因素放到了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上,并也获得了一定的成功,呈
到最
法院调卷池的那些文件也很明显地列
了这一
。
对于这几位*官的倾向,林郁早已一清二楚,之前那四位保守派*官的态度很好判断,至于苏维,当初他在艾
的案
上当
倒戈,是否有同
同
恋者的原因在里面林郁并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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