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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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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报纸也报了这个案,从照片上看,陈玲真是冤,还很惨,而林苏那方却是人多势众,表漠然,加上我国传统的观念是“死者为大”,舆论还是很偏向陈玲一方的。

但舆论这东西,总像墙的草,两边倒。

黄律师提:笔迹鉴定只是鉴定它的形成时间还有是否是丁瑶本人书写,并不能鉴定外人剽窃了丁瑶的创意,甚至都不能鉴定笔记本上的故事是丁瑶本人原创的。

“也可以是从哪里抄来的嘛!”

“你胡说什么!”

黄律师不为所动,却是提了另一个论调。

“更何况,我的当事人本没有见过这本笔记。也没有见过以这本笔记为原本发表或是传阅过的任何文章。”

一份不曾见过天日的笔记,除了陈玲外没人见过。

既然林苏没有见过笔记原本,而笔记的容在丁瑶生前死后都没有发表过,就算笔记里的容和林苏最后成稿的大致脉络相同,也不能判定就是抄袭了笔记的,更何况两个故事在细节上有着三十几的不同。

这往善良里说,是丁瑶和林苏不愧是多年的老同学,在同样的教学环境,养成了相似的思维方式,在不同的时空,创作了两个相似的作品。

往不善良里说,就要究丁瑶这份“不为人知”的笔记的建立目的,和陈玲在此时拿来攻歼的原因了。

总之,林苏及其辩护律师认为陈玲所诉的侵权事实不成立。

作者有话要说:

PS:本案司法问题参考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朋友的意见。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有了脑,就要及时写来,不能跟人家聊了又不写,了事你就懂得痛了。

第28章 证据

玲被这一连串犀利的言论给砸了,只得抓着自家请的律师问策。

林苏的老家是个三十八线小县城,哪里有什么平优秀的好律师?

在接来的审当中,陈玲也抛了不少“证据”。比如二人来往的明信片,二人的合照,甚至是毕业后回到本地工作的老同学的证词。

“这些证据只能表明我的当事人和笔记的主人是同学关系,她们在同窗的三年中有所来往,并不能直接证明我的当事人亲看过那份笔记。”

同学?

同学之间互相连姓名都不通的多了去了!同学三年说过的话加起来不超过十句的都大有人在。

能说明什么啊!

玲瞠目结

她把笔记捂了这么多年,本就是存着一个“万一见鬼了呢”的心思,却没想到反而搬起石砸了自己的脚。

笔记的容来源她心知肚明,如果真像大家最近劝她的一样“早请人把故事整理来不就好了”,那么今日站在被告席上的人只会是自己。

她一时慌,脑中灵光一现,当:“我,我还有证据!我能证明我女儿和林苏的关系不是一般同学,他们是……对,是合作伙伴!”

林苏的睛,自开后,第一次主动投到了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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