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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报纸也报
了这个案
,从照片上看,陈
玲真是冤,还很惨,而林苏那方却是人多势众,表
漠然,加上我国传统的观念是“死者为大”,舆论还是很偏向陈
玲一方的。
但舆论这东西,总像墙
的草,两边倒。
黄律师提
:笔迹鉴定只是鉴定它的形成时间还有是否是丁瑶本人书写,并不能鉴定外人剽窃了丁瑶的创意,甚至都不能鉴定
笔记本上的故事是丁瑶本人原创的。
“也可以是从哪里抄来的嘛!”
“你胡说什么!”
黄律师不为所动,却是提
了另一个论调。
“更何况,我的当事人
本没有见过这本笔记。也没有见过以这本笔记为原本发表或是传阅过的任何文章。”
一份不曾见过天日的笔记,除了陈
玲外没人见过。
既然林苏没有见过笔记原本,而笔记的
容在丁瑶生前死后都没有发表过,就算笔记里的
容和林苏最后成稿的大致脉络相同,也不能判定就是抄袭了笔记的,更何况两个故事在细节上有着三十几
的不同。
这往善良里说,是丁瑶和林苏不愧是多年的老同学,在同样的教学环境
,养成了相似的思维方式,在不同的时空
,创作
了两个相似的作品。
往不善良里说,就要
究丁瑶这份“不为人知”的笔记的建立目的,和陈
玲在此时拿
来攻歼的原因了。
总之,林苏及其辩护律师认为陈
玲所诉的侵权事实不成立。
作者有话要说:
PS:本案司法问题参考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朋友的意见。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有了脑
,就要及时写
来,不能跟人家聊了又不写,
了事你就懂得痛了。
第28章 证据
陈
玲被这一连串犀利的言论给砸
了,只得抓着自家请的律师问策。
林苏的老家是个三十八线小县城,哪里有什么
平优秀的好律师?
在接
来的
审当中,陈
玲也抛
了不少“证据”。比如二人来往的明信片,二人的合照,甚至是毕业后回到本地工作的老同学的证词。
“这些证据只能表明我的当事人和笔记的主人是同学关系,她们在同窗的三年中有所来往,并不能直接证明我的当事人亲
看过那份笔记。”
同学?
同学之间互相连姓名都不通的多了去了!同学三年说过的话加起来不超过十句的都大有人在。
能说明什么啊!
陈
玲瞠目结
。
她把笔记捂了这么多年,本就是存着一个“万一见鬼了呢”的心思,却没想到反而搬起石
砸了自己的脚。
笔记的
容来源她心知肚明,如果真像大家最近劝她的一样“早
请人把故事整理
来不就好了”,那么今日站在被告席上的人只会是自己。
她一时慌
,脑中灵光一现,当
喊
:“我,我还有证据!我能证明我女儿和林苏的关系不是一般同学,他们是……对,是合作伙伴!”
林苏的
睛,自开
后,第一次主动投到了陈
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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