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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国大皇帝陛
、大日本国大皇帝陛
缔结条约,由日本国
还奉天省南边地方,一切仍归中国
理。大清国大皇帝陛
持简钦差全权大臣太
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日本国大皇帝陛
特简钦差驻扎北京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董;
均作为全权大臣,互示所奉文凭妥当,议定各条开列于左:
第一款日本国将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订立
之关条约第二款中国让与日本国
理之奉天省南边地方,即从鸭绿江
抵安平河
至凤凰城、海城及营
而止,以南各城市邑以及辽东湾东岸、黄海北岸奉天所属诸岛屿,并照本约第三款所定,日本国军队一律撤回之时,该地方
所有堡垒、军
工厂及一切所属公
件,永远
还中国。因此
之关条约第三款,并拟订立陆路通商章程之事,作为罢论。
第二款中国约,为酬报
还奉天省南边地方,将库平银三千万两,迨于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十-月十六日,
与日本国政府。
第三款中国将本约第二款所定之酬款库平银三千万两
与日本国政府,自是日起,五个月以
,日本国军队从该
还地方-律撤回。
第四款中国约,日本国军队占踞之间,所有关涉该国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搁为逮系。
第五款本约缮写汉文、日本文及英文各二份,校对无伪,署名盖印,汉文与日本文遇有解译字义不同之
,以英文为凭。
第六款本约钦奉大清国大皇帝陛
,大日本国大皇帝陛
批准,自署名盖印之日起二十一日
,在北京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太
太傅文华殿大学土。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日本帝国钦差驻扎北京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董
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明治二十八年十——月初八日
订于北京
三、
一、中西
陆文武各官,须开明职衔姓氏,西人须开明目名姓名,其文案书职及兵勇人等,须开一总数,以便分别遣还中国。
二、中西
陆文武官员,须各立誓,现时不再预问战事。
三、刘公岛一切
械,应聚集一
,另开清折,注明何
在何
,岛中兵士,由珠岛日兵护送登岸,威海各东兵,自2月14日(西历)5
钟至15日午正止,陆续遣归。
四、请
台代承
付兵舰炮台之任;惟须于15日正午以前将舰中军
,台上炮位,开一清账,
日舰,不可遗漏—件。
五、中国中西
陆各官弁,许于15日正午以后,乘康济
船,照第十款所载,开返华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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