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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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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

淡淡

「对,这些犯罪的主行为如果发生在一般人上,例如学艺小平要求柯

俊毅多付2元,否则不帮他订书,会不会成立刑法2条项的一般受贿

罪?公务员或仲裁人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七年以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罚金。」

哈,怎幺可能只为了2元就卖良心,如果是借姚雨葳来用一还比较有

可能,可能是刑总课来的制约,我竟忍不住对着朋友妻起了一淘气的念



「不~~~会。」

同学们异同声

「国家大量地创设这非自然犯罪的型态,是在维护国家法益,不容国家的

公权力因为公务员的行为而被侵犯,然而,在这些犯罪态样之外,还有其他

的犯罪因为行为人的特别分被罪,你们再想想有哪些行为。」

老师双手往后撑住孙鑫淼学的桌上,然后轻轻地撑起小小的坐上了学

的桌上,短裙一双笔直的白皙挂在桌边晃呀晃的,非常撩人。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

有人抢答

「生母杀婴罪!」

一个拼命翻着小六法的同学接着刑法272条的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之后又

找到了274条的生母杀婴罪。

「很好,这两个犯罪刚好一个是加重,一个是减轻,非常有利我们理解3

条的意义。大家看刑法3条─项:因分或其他特定关係成立之罪,其共

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者,虽无特定关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论。但得减轻其刑。第

二项:因分或其他特定关係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其无特定关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大家知这个条文怎幺解释吗?」

老师慧黠的神轻轻环顾教室一圈,除了重修的学之外,大家都一

;我拼命地想理解法条的涵,也只是一知半解,这文字运用得太好了,拆开来

看各个字都看得懂,合在一起却像印地安人纳瓦荷语编来的密码一样。

「意思是,如果A君和朋友B君共谋杀害A君的母亲,A君固然该当杀害直

系血亲尊亲属罪,B君则怎幺理?虽无特定关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论,也

就是B君在法律上会被评价为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的共同正犯,但

3条第二项无特定关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A君母亲毕竟不是B君的直

系血亲尊亲属,所以最后B君只会被科以普通杀人罪的刑罚,又因为27年台上

字第33号判例,罪刑不可分,绕到最后B君还是只成立普通杀人罪,

相较于A君是较轻之刑。



「反过来说,如果A君和朋友B君共谋在A君刚生产后杀害甫生的婴儿,

A君因为有生母的分,可以获得较轻之刑,但B君就只能论以普通杀人罪

,相对生母杀婴罪而言是较重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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