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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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疵品。」

,不坐可以去啊!老师故意嫌弃我的大,藉此不断动她的

直到她的运动落到整个,而我胀大的也慢慢靠近她的

最后捱近她的桃源,就像我次在课堂上形一样。

我的前端可以受到老师的溼,但是老师却浑然不觉,嘴里还

是不断嫌弃我的大坐起来不舒服,却完全没有要起或拉起的意思,只是

不断地藉由调整坐姿的名义磨蹭着我的老二,不断用大夹住我的前后

,直到我中段都沾满老师分

就在我的快逐渐升的过程中,一个更大的快又突然袭来,我的

前端已经陷老师柔官开,老师也还是抱怨着不好坐不好坐,然后就

让我的了她的开一层层的,直她温

「我有说你可以跟我吗!」

老师突然转,恶狠狠地瞪了我一

靠北,我看明明就是她主动把我小她小的,怎幺现在突然抓狂。

「你知邵燕玲吗?」

咦?怎幺突然问起这个人,我知啊,之前被英九总统提名大法官,却因

为某个争议案件被抨击,最后不了了之的最法院刑事啊。

「她曾经将一件侵三岁女童的案件,以不违反女童意愿为由,将案件发回

更审。因为刑法222条第二款的加重罪规定对4岁以男女犯之者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227条项则规定对于未满4岁之男女为

合意者,三年以上十年以有期徒刑。

所以她要确定加害人有没有违反女童意愿。

事实上我认为她着重的没有错,因为刑法拟制未满4岁以男女对于

自主的观念模糊,所以即使合意也要求重刑,也就是俗称的準姦罪。

你想想,合意还判那幺重,是不是已经恶化行为人地位了,当然如果是

制的就更重。

所以,既然我们已经拟制4岁以男女的自主权需要保护,那对于他是

不是本来就该更严格检视。

可惜当初以人废言,这个案件被沦为政治作。



喔喔,所以简单说,除了刑度上的差别─当初那家伙即使没有违背女童意愿

,也本来就会被求重刑了;更是在于适用222条或227条的差别─违反意

愿会罚得更重!所以其实邵燕玲在这个案件的意见,符合刑法严格审查的神,

其实并不是那幺接近俗称恐龙法官的判决。

「所以我也不算或趁机啰。」

看着老师「夭鬼假细礼」(台语:饿鬼假客气)的抗辩,腰肢还不断扭动的

神态,我也很合地丢这一句。

「哼,你还是算犯罪,不是不是违反意愿─227条项,人家还未满

4岁。」

老师双手指指着自己的酒窝,嗔地说着。

靠,这大我7岁的欧桑竟然给我装可了起来。

啊啊啊,不行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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