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疵品。」
,不
坐可以
去啊!老师故意嫌弃我的大
,藉此不断
动她的
,
直到她的运动

落到
整个
,而我胀大的
也慢慢靠近她的
,
最后
捱近她的桃源
,就像我次在课堂上
的
形一样。
我的
前端可以
受到老师

的溼
,但是老师却浑然不觉,嘴里还
是不断嫌弃我的大
坐起来不舒服,却完全没有要起
或拉起
的意思,只是
不断地藉由调整坐姿的名义磨蹭着我的老二,不断用大
夹住我的
前后
,直到我
中段都沾满老师分
的
。
就在我
的快
逐渐升
的过程中,一个更大的快
又突然袭来,我的
前端已经陷
老师柔
的
官开
,老师也还是抱怨着不好坐不好坐,然后就
让我的


了她的
,
开一层层的


,直
她温
的
。
「我有说你可以跟我
吗!」
老师突然转
,恶狠狠地瞪了我一
。
靠北,我看明明就是她主动把我小


她小
的,怎幺现在突然抓狂。
「你知
邵燕玲吗?」
咦?怎幺突然问起这个人,我知
啊,之前被
英九总统提名大法官,却因
为某个争议案件被抨击,最后不了了之的最
法院刑事

啊。
「她曾经将一件
侵三岁女童的案件,以不违反女童意愿为由,将案件发回
更审。因为刑法222条第二款的加重
制
罪规定对4岁以
男女犯之者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227条项则规定对于未满4岁之男女为
合意
者,
三年以上十年以
有期徒刑。
所以她要确定加害人有没有违反女童意愿。
事实上我认为她着重的
没有错,因为刑法拟制未满4岁以
男女对于
自主的观念模糊,所以即使合意
也要求
重刑,也就是俗称的準
姦罪。
你想想,合意
还判那幺重,是不是已经恶化行为人地位了,当然如果是
制的就更重。
所以,既然我们已经拟制4岁以
男女的
自主权需要保护,那对于他是
不是
制
本来就该更严格检视。
可惜当初以人废言,这个案件被沦为政治
作。
」
喔喔,所以简单说,除了刑度上的差别─当初那家伙即使没有违背女童意愿
,也本来就会被求
重刑了;更是在于适用222条或227条的差别─违反意
愿会罚得更重!所以其实邵燕玲在这个案件的意见,符合刑法严格审查的
神,
其实并不是那幺接近俗称恐龙法官的判决。
「所以我也不算
制
或趁机
啰。」
看着老师「夭鬼假细礼」(台语:饿鬼假客气)的抗辩,腰肢还不断扭动的
傲
神态,我也很
合地丢
这一句。
「哼,你还是算犯罪,不
是不是违反意愿─227条项,人家还未满
4岁。」
老师双手
指指着自己的酒窝,
嗔地说着。
靠,这大我7岁的欧
桑竟然给我装可
了起来。
啊啊啊,不行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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