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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节(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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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嗐!”

大家也反驳不了,王知礼作为喜怒无常的阉人,更是从自经验发,判断,“恐怕气上心时,对谬误的运用反而成为一本能呢!这世上肯好好吵架的人,实在也是不多的。”

虽然奥晦涩,仅仅是这二十四条谬误的定义,众人便反复读了近半个时辰,但很多人都把这一段完全默背了来,认为这说法又增了自己的见识,而且不他们在骂战的时候,是否会完全避开其中的手段,但这不妨碍他们用这些知识去解读敌手的文章,并且从中找到他们的逻辑谬误。

而且,众人也都肯定孙初的说法,相信这是仙界传的典籍记载原文。毕竟这二十四条谬误分别为:稻草人、错误归因、诉诸、谬误谬误、坡谬误、人攻击、诉诸虚伪、个人怀疑、片面谬误、诱导问题、举证责任、语义模糊、赌徒谬误、裹脚幻觉、诉诸权威、合成谬误、籍贯谬误、非黑即白、窃取论、诉诸自然、轶事证据、德克萨斯神枪手、中间立场,光从语言来看,就完全不是华夏习惯的说辞,必定是谢六从仙家典籍中摘录无疑。

“应当和教材一样,都有原本在,再由谢六汇编。”信王有些憧憬,“若是能取来天书原本一观就好了……”

天书的正确一向是无可批驳的,而且哪怕对于文章到不适,但众人却也对‘逻辑’产生了一朦胧的向往,意识到这亦是一门大有可为的学问。有这样想法的人,非止信王一个,但当然只有他可以随便说。他一边说,一边就翻开第八版,续看《答疑》的后文,轻呼,“果然是坡谬误!”

不错,这篇《答疑》,在介绍了二十四条谬误后,便指了张天如的原文,其实便犯了坡谬误的错误,而且也遗漏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并且把法令本的漏和产生的社会后果行了混淆。

这是三不同的错误,坡谬误的错误分,在于张天如把协议书中的规定会让男发生非婚关系时,于法令劣势的事实,坡式扩散到了所有正常往的男女都可能于法令劣势之中的结论,这是典型的坡谬误。举证责任的遗漏,则在于他并无案例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极端结论,而是把举证的责任递给了反对者。这两错误都属于二十四条逻辑谬误中的一

至于第三错误,则是对买活军立法思想的错误理解,谢六竟承认张天如所说的可能,在实践中是有可能现的,而且对于罪的认定,并不仔细,如这条法令的主到底是仅限于男,还是男女均可,罪的认定到底是以男的某个特定位为准,还是以一人接另一人的隐私位为准等等,对于量刑的规定也的确暴简单——目前来说,所有程度的罪几乎都只有两个法律后果,即是被发苦役或者斩,到底什么罪行苦役几年,斩又是什么形式,是砍、吊死还是凌迟,这些都没有说明,的确是法令本不完备的地方。

【但不完备的法令,是否会带来文中所说的后果呢?这不可能由臆断来证明,只能由各地的数据行汇总统计,以此来反映法令对于社会的影响。譬如说这条法令,执行期间,最大的社会影响便是本地的嫖伎之风大减,治安因此昌明,迄今并无利用这条法令陷害无辜之人的疑案,便是有,也要衡量法令本的收益——如这条法令带来的治安收益,若是胜过了法令本造成的冤案成本,这就是一值得保留,只需要加以完善和细化的法令。】

【如若认为这条法令带来的成本远大于收益,也不能光是嘴上说说,要拿翔实的数据说明,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政策法令的制定当然决不能靠几个书生关在书斋里指江山,又或者是利用‘轶事证据’作为论的支撑,‘我边’、‘我自己’,只能决定了你际圈中的小小世界,要看到法令的影响,必须将视野放大,至少要调查一个州、一个县的实际况。准确的数据,是决策的支撑,也是质疑的有力论据,如果张先生真的觉得这条法令会败坏民风,那至少也该用三个月到半年的时间,对云县外的民风行调查,并且形成数据报告,这才是值得令人重视的质疑……】

“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信王看到这里,不禁就把这句话给读来了,他有一很异样的觉,仿佛这话有一难以言说的力量,“这话,这话……嗯……所谓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么?但似乎又并不尽然……”

他不自觉地便将神望向了诸位辈,却在他们面上看到了一特异的表,信王不由好奇了起来,他从众人的反应上得了一个结论:谢六的这番话,定然又是对朝廷原本规矩的颠覆——只是未曾涉官场的他,却甚至还不明白这句话到底颠覆了什么,以至于这几位善于养气的辈,都将绪给展示在了惯常的那张面之上——

对调

【虽然文章有这三错漏, 但张先生的勇气还是值得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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