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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章 强行bi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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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儿急忙的说:“不用对我们用酷刑,但是我们要是告诉你,不能对公主说,是我们告诉你们的。不然的话我们还是要死的。”

楚风和叶萱两个人在看到秀兰这么痛快就答应了,让他们觉有些诧异,其实他们不知当楚风说酷刑的时候,就让秀儿和她们两个人就已经沦陷了。

“那好吧,你只要说了公主去了哪里,我们就可以不对你用刑,不然你们两个人都是以欺君之罪论,要是惊动了皇上甚至会株连九族。”楚风一脸怒的对两个人女说

一听到株连九族!!两个女全都吓得是脸铁青。

株连九族,就是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在古代称为“族“,故“族“者,即意味着由一个人的死罪扩展为家族成员的共同死罪。这一违背人、但又斩草除、清除复仇力量以及古代统治者自己津津乐的恤刑原则的暴刑制在华夏国古代盛不衰的源。

华夏传统法律中那些独的制度或现象,无不有经典意义上的理论依据,这依据也是传统神的共同准则,由此而获得权威,并以文化的作用方式影响和规束法律。

然而,就族刑而论,却是一个罕见的例外。在族刑问题上,经典之中有明显对立的观。椐《尚书》记载,夏启和商汤在征之前的训词中威胁,警告他们如果在战争中不听从命令,就会将犯者连同其一起死,这被称作是族刑在立法上的最早记载。

值得注意的是,明令宣布这一野蛮刑罚的,既非夏桀,也非商纣,竟赫然为两位后世所追仰效法的“圣王“--夏启和商汤。这实在是一个令后世儒到尴尬的事,并由此导致他们在注疏中或脆否认,或妄断“圣王“之语不过是“迫胁“而已,并非会付诸实施(参见)《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孔颖达疏》。作为经典,《尚书》的这些简短记述给后世的统治者肆无忘惮地滥施族刑提供了理论上的实。《尚书·泰誓》:“罪人以族“。关于商殷的族刑,作《尚书》传的汉孔安国谓“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妻“。

《尚书·汤誓》中的“孥戮“就是族诛,《盘庚》篇中的“劓殄灭之无遗育“,也是族诛。周武王伐商纣时,宣布纣王的罪行之一就是“罪人以族“。足见商殷的族诛是确实存在的。但同是儒家经典,《孟·梁惠王》却提了“罪人不孥“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符合儒家的基本神的。

而“父兄弟,罪不相及“这句有名的号更表现了古代哲王的思想立场。作为儒学大师的荀况曾对族刑行过声讨。荀视“以族论罪“为“世“之举,可谓大胆尖锐之论。且荀的看法并非曲和寡,在西汉时著名的盐铁会议上,代表学术正统的“贤良文学“曾以经典为依据,对族刑提了大胆的异议。

这些议论代表着一极其普遍的思想倾向,且持之有据,言之成理。但令人大惑不解的是,既然儒家圣贤以及经义神对族刑有如此明白而又烈的反对意见,那末,以儒家的德治和礼义相标榜的古代法律为什么毫不掩饰地保留了这一极端的刑罚呢?其原因恐怕要从两方面去寻找。首先,是古代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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