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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7章(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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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开藩禁算是间接的去除掉了一批拿禄米的丁

只可惜,规定是这么规定的,执行力差得惊人——要不然庆成王一个郡王也不会有九十多儿女了。

当然还有更直接的方法,也是礼的——限制各级宗藩额妾数量,并严格封爵,直接控制拿禄米的丁数量。

此番沈瑞就在条陈里重申了弘治朝原有规定,并一步细化。

“还有已革爵的女记在别人名、乃至认养女为亲女,请封骗取禄米的!这番若是查,又能剔掉一批冒领禄米的,只可惜如今只怕不好掉回清查,只能是日后严行法度……”

直白来讲,就是国家不会再当冤大给藩王养十八房小老婆了。

诸藩王宗室,想广纳人、开枝散叶,没问题——只要你自己钱,编外人员国家不给开资。

(时人称宗室占娼、私收乐妇等不良女所生女为生、传生。)

什么工。

而且各王府需要注明妾媵姓氏来历、府年月,如有生,要及时将女生年月日注在妾项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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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瑞所知前世历史上嘉靖、万历朝上折奏请宗藩改革里,基本上都会提到限制妾室,通过调妾室的“合法”以保证所女的“正统”,这也是扼制宗室人膨胀的有效手段。

如非良家姬妾、生传生女不得玉牒,更不得请封。已封者革去爵禄,不许造玉牒。违者,乐工人等俱发边卫永远充军,辅导和保勘官一问罪。

打着保持血脉“正统”的幌,其实还是要减少领宗禄的丁数。

如王府姬妾产造册时,需令本亲支或房族宗室五位与史教授、收生人等甘结,以凭查考;若朦胧冒请名封,本位参革爵禄,结勘宗室降爵或革爵,史教授等官罢黜,收生人问罪。

只不过范围还是不能太大,农商者许于封城四境谋生等等。

其实当时的大明对于纳妾是有很明确规定的,如“世及郡王额妾四人,及各将军额妾三人,各中尉额妾二人。世、郡王二十五岁嫡,许选妾二人,至三十岁无,方许娶足四妾。及将军、中尉则是三十嫡,许选妾一人,三十五岁无方许娶足。庶人四十以上无,许选娶一妾。”

更在弘治十年规定王府凡有新生女要造册两本,分别送往礼和宗人府;凡奏报立案者,才能请名请封。

谢先生理过这样的案宗不在少数,会,不由:“宗藩在地方,生传生女不在少数,不少都记在良妾名,朦胧请封,骗取宗禄。虽弘治十年有明令禁止,却仍有不少人无视国法,蒙混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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