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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三 yu牵青se上柔枝(六)(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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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恶名单里都是满人和投靠较早的汉人,这些人并不把明廷放在里,也不信明廷能拿他们“明正典刑”。那几个被列名录的却不能不在乎,因为他们还有很大的关系在南方。人们往往有“不见为净”的思想,哪怕对你变节从虏不屑,但也不至于大义凛然割席断。一旦这肮脏龌龊被人翻来曝晒,那么本着趋利避害的心理也会断绝往来,视作陌路。这无疑是断了他们的手足耳目。

朱慈烺罗列首恶名单是据满清朝堂官而来,尤其是兵尚书和步军都统,肯定是正月十三惨案的直接执行人,从法律上来说,这些人肯定都是主犯。至于汉名单,则是朱慈烺随手挑的几个,其中冯铨官位最,孙之獬的名声最臭,跟惨案并不一定有直接关系。

因为文辞运用上的效果,让人误以为这些汉也在这起惨案中扮演了一些角,所以就连在北京的汉官也对他们表示不齿。

投降异族本来还可以说是不由己,但屠戮汉家百姓就有些太过分了。

为了避免受到牵连,更害怕南边的政敌、仇人玩小人行径,将自己归“汉”之列,在京汉官纷纷携带细潜逃。有些人还带了老婆孩,有些心狠的甚至连家人都不告诉,孤一人就往南逃。

很快他们就发现,其实也不用太张,逃跑之路还是很轻松的。只要肯给五百两银,一个被人唤作金老大的青便会帮他们混京城,送往天津。从天津海,不过十余日就能到江南。

当官的都开始逃跑。那些底层的民众自然更不愿意呆在这么个腥膻的地方。在亲人、家产全都失去之后,逃走就成了理所当然的选择。不过这些平民肯定拿不五百两银这样的款,只能城之后夺路南奔,如果有幸躲过清军探、伏路兵,就能投明军的保护之中。

而这些幸运儿的数量并不多。更多的人会在路上被清军抓住,当民打各地庄,成为农一样的劳力,过着生不如死的日。只是这些人能够逃第一次,就会逃第二次。连带着庄田里的农们也被染了,掀起了新一的逃难风

对于满洲人而言。包衣阿哈就是私有财产,财产大量逃亡就如同家里遭贼一般。崇祯十八年正月二十,重新回到中枢执政的多尔衮颁布了臭名昭著的《缉捕逃人法》。

依照此法:仆一次、二次逃亡,鞭笞后发回原主,三次逃亡以绞刑;收留逃人的窝主则由斩。这样轻重颠倒的原因并非多尔衮脑残,而是因为此法的立意就在于“保护财产”。如果逃了就杀,那对主而言不是一样损失大?

然而这对于逃人而言,等于有了皇帝给的“护符”。逃亡中若是被人抓到,原本可能死于兵刀,但现在只要喊“我是逃人”,就可以只挨一顿鞭,然后回去养伤筹划一次逃亡。

此法一。逃亡之人不减反增,明军也开始有意识地接应逃人,就连冬天不海的渔夫也开始海,只要能够接到一个逃人送回山东,官府就给一两粮票。

满洲权贵非但不认为这是立法的问题,反而认为是地方官员故意放纵、窝藏逃人。因为现在满洲人不可能任府县一级官员,所以这说法只是变相的“汉官可疑论”。在朝堂上的汉官自顾不暇,哪里会为面的地方官员?地方官员对于缉捕逃人这事原本就很恼火,更是纷纷上疏请求废除此法。

满洲人自然不会理会这些汉官,为了调自己追回“财产”的决心。反而旨从重治:

“有隐匿逃人者,斩!其邻佑及十家、百家不行举首,地方官不能觉察者,俱为连坐。”

十家、百家类似里甲村老一类,也都是汉人。此法一。满清府县官员畏逃如畏虎,逃亡的民众一步扩大,华北甚至现了整村逃亡的盛况。

于此同时,回到济南的朱慈烺连夜见了吴甡、李遇知、李华、孙传等人,商定整夜,终于决定在朝堂上推动《特赦令》的颁发。

《特赦令》针对的对象是从贼、事清官员。其中闯逆的特赦范围从李自成以,尽皆赦免;献贼的特赦范围是张献忠之外,尽数赦免。满清方面则更为复杂,除了首恶和汉罪在不赦,其他大小官员,不拘汉满蒙古朝鲜人等,皆可宽赦。

之所以将满蒙朝鲜也列其中,乃是特赦令中还规定了起义、投诚、投降、就擒四等形。起义是反戈一击,于明军战局有利者。照《特赦令》,起义者非但赦免本罪,还能叙功。投诚则是在两军对垒时,带领反正,而没有倒戈一击。这况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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