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警察和郡警察之间没有明确的上级关系。
县警察听县令的,郡警察听郡守的,双方互不统属。
名义上,县警察只负责一县之地的治安理和罪犯惩罚,郡警察则可以
到全郡。
但是双方没有上级关系,谁也不能
迫谁,也没有明确的办事界限。
朝廷没有规定,地方就自己形成规则,县警察理不了的事
,郡警察再
手协助,平常用不到郡警察。
看似很明确,运行起来却问题多多麻烦多多,双方的职责经常有重叠冲突,以至于谁也不服谁,于是在本职工作方面,郡警察和县警察办事的时候时有冲突、,双方矛盾不小。
是要给双方找一个共同的上级,那就是中央刑
。
全魏国所有警察的名籍都在中央刑挂靠,每一个警察的姓名籍贯履历家
讯息都在中央刑
的记录之中。
中央刑不掌握警察的指挥权,那属于县令和郡守。
但是警察们的论功行赏还有贬斥这样的权力却掌握在刑警察司手里,俸禄则是中央财政
地方分
直接
发。
行动听行政官,升迁赏罚却是刑
警察司主持,俸禄则由中央财政
发。
这也是郭某人为了防止一郡之地武装力量听从一个人命令从而形成一个整的弊端而
的制衡方略。
就算一县一郡之地的警察数量不会太多,但是数百人总归还是要有的,不然本无法承担起治安的重任,那么一个郡有个两三千在籍警察都是有可能的。
一般来说,一个县的警察数量是照一定比例,
据当地人
数量来安排的。
人多的大县警察数量就会多一些,人
少的小县,警察的数量也就少一些。
郡警察的数量则是照另外一个比例,
据全郡人
数量来安排,也是人
数量越多则警察数量就越多,方便郡守在更为复杂的环境之中办事。
因为手都有一支听命办事的警察队伍,手上拥有
制办事的能力,所以郡守和县令在地方上说话还是有些底气的。
比起手上没有任何制力量的州刺史,郡守和县令往往要
太多了,很多州刺史就因为没有武装力量撑腰而非常从心。
安南都护府是二千石郡级行政区划,司懿这个都护也等同于郡守。
整个安南都护府在籍人数量是七十八万九千二百零六人,分为六个县,平均每个县十多万人? 两万余
。
照规定,郡级政府每十万人之中可以拥有一百名警察,人
照四舍五
的标准归为整数。
司懿手
就有八百名郡警用以维持他的尊严和办事威权以及人
安全。
而县级政府则以人的万人比例来算? 每万人安排二十名警察? 一个十万人
的县? 一般就有二百名警察负责
理治安。
郡级警察和县级警察没有低之分。
他们只有办事衙门不同,同样都属于刑警察司
辖,一样从财政
拿俸禄? 听命于所在官府的行政主官? 必要的
况
动用
制力执法。
作为郡守和县令的爪牙,是郡守和县令在行政门说话声音响亮的重要推手。
不过很多地区因为理到位,国家初定? 在籍
人人都有土地? 都在耕
土地? 没有什么
民地痞? 所以地方状况较为和谐。
一般来说不会有什么作犯科之人? 需要他们动用武力
制行动的次数不多。
警察也不全是为行政官服务? 他们本
也有职责。
据规定,每二十个警察算作一个警队,设置一个警
,每五个警队设置一个警司。
警察的职责是巡逻治安,抓一般的民事罪犯。
魏帝国建立早期? 作犯科者少? 犯罪率低
? 大
分警察大
分时间并没有罪犯可抓。
所以他们也不会携带钢刀弓弩等能致命的兵? 一般也就带一
制式木
,展示一
自己的存在
和威慑力,或者
脆不带? 以示亲近。
很多警察的日常任务也就是上街调解一邻里纠纷什么的,实际上是一个类似于亲民官的
份。
因此这些警察在上岗之前还被统一集合学了一段魏帝国的民法,让他们多少懂一法,
理纠纷的时候有法可依。
只有当真的现了需要暴力解决的事
,警察才会在行政
官的命令
集
动,携带环首刀、弓弩等可以杀人的兵
,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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