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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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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由得惊奇,觉得丰姗手中钱还是太多,否则不会引来这样一位目的的大状,拼着晚节不保也要赚这份佣金。

经济法案最好打官司,从双方律师举证驳斥到当事人陈述再到判决,总共未超过一个钟,用时约等于乘坐一次环岛渡。

对面律师姓陈,这位陈大状从一开始就咄咄人,慷慨激昂痛诉沈宝寅两大罪状。

第一,基于本埠现有条例,照继承关系,继承应先妻后,因此,原告丰姗应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可是被告沈宝寅,却在十天前越级召开了东大会,并当选为董事,这在法律上属于继承程序违法。沈宝寅此行为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理结构脱轨,从而对公司合规运作产生重大危机,并且,已经产生重大影响——连连跌的票足以证明沈宝寅德不位。

第二,使用非法手段恐吓不合的东,侵害市民权益;总而言之一句话,沈宝寅担任董事,行不端,名不正,言不顺。

沈宝寅屏息凝神微笑观看大状表演,仿佛大学时在澳洲看市的竞选演讲,不提容是否,渲染力反正十足丰满,期间,他不时看向旁听席上眉蹙的丰霆以及原告席上志得意满的丰姗。

二人用相同的双截然不同,令沈宝寅觉得十分有趣。

大状落座,到被告律师发言。

沈宝寅请来的这位康律师,外形文质彬彬,言行举止也十分符合学院派律师的气质,才三十几岁,资历虽浅,但面面俱到,扎实而稳重地一一反驳。

“第一,继承程序继承的只包括被继承人的财产,而董事乃是被继承人生前工作职位,丰女士提告沈先生继承程序错误,实在与董事推选毫无关系。既然是工作,那么便不分先后,所有备竞选资格的东都可竞争上岗。试问一个人在饭店洗碗多年,此人去世后洗碗工位置空缺,他的儿通过面试获得了这份工作,而此人妻却把儿告上法说那份碗该由我来洗,因为这份工作生前属于我丈夫,照继承程序这份工作应该我不想要了儿才能要,这难合理吗?”

康律师的陈述不缓不急,不仅驳斥了陈大状,并且举例生动,贴心照顾到了陪审团和旁听席里对法律并不熟悉的听众。

沈宝寅上听见满座的听审席和陪审团那边传来接耳的声音。

陪审团的意见乃法官审判时的重要参考标准,而此刻,陪审团的态度已经明显向沈宝寅倾斜了过去。

以示公正,法官敲槌:“肃静!”

陈大状随其后提反对:“被告律师所举例与本案无关,反对被告律师偷换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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