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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其他人来告这对母

,是不被法院受理的。
某个角度来说,这也可以理解爲法律保护自愿且成年的血亲之间的
关系。
哪怕是丈夫,也
多能以妻
轨来提起离婚诉讼,而且还得拿




的真实证据。
这抓
难度可比普通
轨大多了,普通的
轨可以用妻
和外人同居的事实,
爲判她和第三者非法同居罪的证据。比如妻
和
轨对象
期
并居住于某
住宅,被你拍到或者录像到。这样你就不用
拿
妻
和外人有
关系的证据,
比如
取证,难度太
了。
但是如果妻
轨对象是她的血亲,你怎么告她非法同居呢?她和自己父亲
或者儿
居住在一个屋檐
,难
不是再正常不过了吗?
这个法律规则对
的母
来说,她和满14岁儿
的
关系是完完全全受法
律保护的,不会坐牢的。即使老公告她
轨,也最多就是离婚诉讼罢了。如果母
亲能拿
夫妻
不和、男方也有
过错的证据,那么离婚诉讼上甚至不会在
金钱上惩罚
的母亲一方。
这爲自愿
留
了完
的社会土壤,但是正因爲这样宽松的法律,大陆爆
恶



的桉例非常少。
即经过法律制定者衡量,用法律上允许自愿
作爲代价,消减恶
胁迫


的社会现象。
因爲双方自愿,就没有了犯罪行爲。如果一方不自愿,那么另外一方也会被
追究
罪。
行爲中双方都可以
快的随时结束关系,随时複合。如果有一
方敢
迫对方,被
迫方可以毫无压力的告对方
。
因爲这个法律逻辑,大陆在家
理这方面是非常健康的。很少人敢诱骗未
成年血亲
。因爲你不知
哪天被别人知
了告你
,一告一个准,哪怕你
想让未成年血亲帮你辩解也毫无作用。
而双方成年后
,也不敢胁迫对方,一旦胁迫对方,也是一告一个准。谁
也不想冒险去坐十几年大牢,即使对方某次不想发生关系,你也还有继续引诱对
方的机会不是吗?完全没必要爲了一时
去
迫对方。
于是大陆社会隻剩
最简单
淨的社会关系,隻有成年人自愿的
行爲,而
没有
罪。
当时这
逻辑分析和法律分析,让我佩服得五
投地。
这
理论并非鼓励
,也不是教唆
。
而是对大陆的司法
行了解释,如果你对亲属有不
念
,你也千万不要胁
迫对方就范。你必须等大家成年后再追求,如果对方未成年你敢
手,那么等待
你的都是法律无
的
罚。
如果你发现自己两个亲戚有不
关系,而且双方都成年了,你也要明白最多
隻能由当事人家
偶提起离婚诉讼。而非
偶的人连起诉
双方的权力都没
有,如果
双方即成年又都没有
偶……那么天底
就没有人能
了。
整
法律,都是在保护弱势方的诉讼权,让受害方以最低成本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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