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枕上余温(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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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其他人来告这对母,是不被法院受理的。

某个角度来说,这也可以理解爲法律保护自愿且成年的血亲之间的关系。

哪怕是丈夫,也多能以妻轨来提起离婚诉讼,而且还得拿

的真实证据。

这抓难度可比普通轨大多了,普通的轨可以用妻和外人同居的事实,

爲判她和第三者非法同居罪的证据。比如妻轨对象并居住于某

住宅,被你拍到或者录像到。这样你就不用和外人有关系的证据,

比如取证,难度太了。

但是如果妻轨对象是她的血亲,你怎么告她非法同居呢?她和自己父亲

或者儿居住在一个屋檐,难不是再正常不过了吗?

这个法律规则对的母来说,她和满14岁儿关系是完完全全受法

律保护的,不会坐牢的。即使老公告她轨,也最多就是离婚诉讼罢了。如果母

亲能拿夫妻不和、男方也有过错的证据,那么离婚诉讼上甚至不会在

金钱上惩罚的母亲一方。

这爲自愿了完的社会土壤,但是正因爲这样宽松的法律,大陆爆

的桉例非常少。

即经过法律制定者衡量,用法律上允许自愿作爲代价,消减恶胁迫

的社会现象。

因爲双方自愿,就没有了犯罪行爲。如果一方不自愿,那么另外一方也会被

追究罪。行爲中双方都可以快的随时结束关系,随时複合。如果有一

方敢迫对方,被迫方可以毫无压力的告对方

因爲这个法律逻辑,大陆在家理这方面是非常健康的。很少人敢诱骗未

成年血亲。因爲你不知哪天被别人知了告你,一告一个准,哪怕你

想让未成年血亲帮你辩解也毫无作用。

而双方成年后,也不敢胁迫对方,一旦胁迫对方,也是一告一个准。谁

也不想冒险去坐十几年大牢,即使对方某次不想发生关系,你也还有继续引诱对

方的机会不是吗?完全没必要爲了一时迫对方。

于是大陆社会隻剩最简单淨的社会关系,隻有成年人自愿的行爲,而

没有罪。

当时这逻辑分析和法律分析,让我佩服得五投地。

理论并非鼓励,也不是教唆

而是对大陆的司法行了解释,如果你对亲属有不,你也千万不要胁

迫对方就范。你必须等大家成年后再追求,如果对方未成年你敢手,那么等待

你的都是法律无罚。

如果你发现自己两个亲戚有不关系,而且双方都成年了,你也要明白最多

隻能由当事人家偶提起离婚诉讼。而非偶的人连起诉双方的权力都没

有,如果双方即成年又都没有偶……那么天底就没有人能了。

法律,都是在保护弱势方的诉讼权,让受害方以最低成本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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