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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节(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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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觉得一审法院定的罪名有问题。本案李希斌等三名被告人为索讨合法债务,非法限制赵东田的人自由,确实属于非法拘禁,不是绑架。

但是被告人行给被害人注‘冬眠灵’(冬眠针),并导致其死亡,三被告人的行为又有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之嫌。

二审法院的合议会不会这么想,我不好说,但我觉得咱们有必要准备,以免法院照故意杀人罪理本案。”王勇想了想

“嗯,我也同意宋律师的意见,我们的辩护方向是一致的,至于王律师说的‘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我觉得咱们有必要讨论。老宋,你怎么认为?”方轶

既然王勇婉转的提来‘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这条意见,方轶觉得王律师肯定是这么认为的,即便不是这么认为的,也有这方面的倾向,目前的况是二比一,老宋和自己都同意照非法拘禁罪辩护,而王勇则认为本案有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空间。

所以方轶觉得有必要讨论,否则上了法三位辩护人的意见不一致,辩护效果多少会打些折扣。给当事人的觉也不好。

“我觉得本案不存在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空间。

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自由的,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仍然照非法拘禁罪罚。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罚。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在非法拘禁中现被害人伤亡的结果,会分两理,一是‘致人重伤、死亡’,仍然照非法拘禁罪定罪罚;二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这两形都有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但是后一调的是使用暴力,而且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暴力行为直接造成的,即暴力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在非法拘禁中,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行为而致人伤残、死亡的,或者虽然实施了一定的暴力行为,但该暴力行为与被害人伤残、死亡的结果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不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而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这况,在罪名认定上,就只能定非法拘禁罪,而不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李希斌三人为将被害人赵东田顺利押到目的地,多次行给被害人注‘冬眠灵’致其昏睡。虽然注‘冬眠灵’致人昏睡,不能反抗的方法,有一定的‘暴力’质,但又不同于殴打、捆绑等典型的暴力形式。

据案卷中的专家鉴定结论,李希斌三人给被害人注的冬眠灵并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死亡是各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其中包括药反应、被害人盐电解质的紊、低血糖、菜窖缺氧等因素。

换句话说,即便李希斌三人行给被害人注‘冬眠灵’的行为属于‘暴力行为’,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是因‘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所以我觉得本案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宋律师

“嗯,我同意宋律师的意见。

本案被告人李希斌等三人行给被害人赵东田注‘冬眠灵’,其目的是为了讨回合法债务,并不是以剥夺被害人赵东田的生命为目的,也无故意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心态。

但在被害人赵东田被非法拘禁期间,李希斌三人多次给被害人行注‘冬眠灵’,尽三人无医学专业知识,但作为正常人,从生活常识考虑,也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影响被害人赵东田的健康。

我觉得李希斌三人为了讨回合法债务,避免被害人反抗,行使用‘冬眠灵’,忽略了可能发生的潜在危害,最终造成了被害人赵东田的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特征。

所以我认为,本案应为非法拘禁罪,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李希斌三人可能会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方轶

心里很不

“嗯,我觉得您两位说的有一定理。本案中,被告人在被害人死后肢解尸,是否可以据此推断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有放任的心态?”王勇想了想问

“方律师,你给分析吧。”宋律师一笑把球踢给了方轶。

“嗯,针对时候肢解尸的行为,我不认为李希斌三人存在放任的心态。

我认为通过事后行为不能完全推断被告人作案时持有放任(间接故意)的心态,至少存在其他可能

因为有时事后行为可能与先前的行为完全不属同一质,而是另有目的。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李希斌等人在债务人赵东田死亡后肢解尸,其目的是为了毁尸灭迹,李希斌三人肢解尸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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