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版
首页

搜索 繁体

第227节(1/4)

热门小说推荐

最近更新小说

第七份证据,公安机关报警记录,主要容是:报警人赵生案发当日凌晨三时二十一分拨打“110”报警。

第八份证据,证,重一千五百克的哑铃一个,上面有被害人指纹;刃十二厘米、宽一八厘米的果刀一把,经检验上面残留的血迹系被害人的。

第九份证据,公安机关叙述抓获经过的书面材料一份,主要容是:案发当日凌晨四时十分,庄文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对于上述证据庄文婧全认可,方轶也没有提异议。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行法辩论。法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

“审判、审判员: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庄文婧无视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公民健康,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被罚。考虑到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属于防卫过当,建议对被告人庄文婧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完毕。”检察员

“被告人庄文婧行自行辩护。”审判

“我不够成犯罪,我是为了救薛红,也是为了救我自己,当时我以为他们要害我们,所以才拿刀他……”庄文婧说到后面已经语无次了,审判制止了她的自行辩护。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

“审判、审判员:

在发表辩护意见前,请允许我代表被告人向被害人家属表示哀悼(死者为大,多说一句话,也许能避免法院后被人拍板砖,旁听席上有不少死者家属,都睛跟刀似的看着呢)。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庄文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如

周涛是本案的主要证人。在他的证言中虽然没有提及邓刚是如何用哑铃砸被告人庄文婧,又是如何被庄文婧用刀刺中的,但这一节在庄文婧的供述和证人薛红和赵双的证言中均得到证实,而且证哑铃上也有被害人的指纹。

纵观被告人庄文婧的供述和薛红、赵双、周涛的证言,结合现场勘察况,案发之时,被害人邓刚确实与周涛密谋山庄宿舍将薛红拖行报复,并且邓刚企图趁机帮助周涛‘生米成熟饭’,对薛红图谋不轨。其后,二人共同闯了宿舍实施计划,企图将薛红拖山庄,却被被告人庄文婧阻拦。为此,邓刚捡起了地上的哑铃并砸向阻止他们二人行动的庄文婧。

涉案山庄女员工宿舍,是山庄向女员工提供的休息和理个人隐私事务的住所,未经许可闯女工宿舍,已经严重侵犯了宿舍女员工的合法权利。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周涛和被害人邓刚在凌晨一时左右闯女工宿舍后,周涛对薛红行殴打,并撕扯其睡衣,周涛的行为足以使宿舍的四名山庄女员工因到孤立无援而产生极大的心理恐慌。

在庄文婧阻止周涛的行为时,其受到了周涛的殴打,其睡衣也被撕破。在自己和他人的人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被告人庄文婧使用自己的果刀,将周涛的右上臂划伤并退他,保护了薛红和自己的人安全。

此时,受

本章尚未读完,请一页继续阅读---->>>

Loading...

内容未加载完成,请尝试【刷新网页】or【设置-关闭小说模式】or【设置-关闭广告屏蔽】~

推荐使用【UC浏览器】or【火狐浏览器】or【百度极速版】打开并收藏网址!

收藏网址:https://www.zhuishul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