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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份证据,公安机关报警记录,主要
容是:报警人赵生案发当日凌晨三时二十一分拨打“110”报警。
第八份证据,
证,重一千五百克的哑铃一个,上面有被害人指纹;刃
十二厘米、宽一
八厘米的
果刀一把,经检验上面残留的血迹系被害人的。
第九份证据,公安机关叙述抓获经过的书面材料一份,主要
容是:案发当日凌晨四时十分,庄文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对于上述证据庄文婧全
认可,方轶也没有提
异议。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
调查结束,现在开始
行法
辩论。法
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
认证的争议事实和
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
。
“审判
、审判员: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庄文婧无视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公民
健康,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
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被
罚。考虑到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属于防卫过当,建议对被告人庄文婧
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完毕。”检察员
。
“被告人庄文婧
行自行辩护。”审判
。
“我不够成犯罪,我是为了救薛红,也是为了救我自己,当时我以为他们要害我们,所以才拿刀
他……”庄文婧说到后面已经语无
次了,审判
制止了她的自行辩护。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
。
“审判
、审判员:
在发表辩护意见前,请允许我代表被告人向被害人家属表示哀悼(死者为大,多说一句话,也许能避免
法院后被人拍板砖,旁听席上有不少死者家属,都
睛跟刀
似的看着呢)。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庄文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如
:
周涛是本案的主要证人。在他的证言中虽然没有提及邓刚是如何用哑铃砸被告人庄文婧,又是如何被庄文婧用刀刺中的,但这一
节在庄文婧的供述和证人薛红和赵双的证言中均得到证实,而且
证哑铃上也有被害人的指纹。
纵观被告人庄文婧的供述和薛红、赵双、周涛的证言,结合现场勘察
况,案发之时,被害人邓刚确实与周涛密谋
山庄宿舍将薛红拖
,
行报复,并且邓刚企图趁机帮助周涛‘生米
成熟饭’,对薛红图谋不轨。其后,二人共同闯
了宿舍实施计划,企图将薛红拖
山庄,却被被告人庄文婧阻拦。为此,邓刚捡起了地上的哑铃并砸向阻止他们二人行动的庄文婧。
涉案山庄女员工宿舍,是山庄向
女员工提供的休息和
理个人隐私事务的住所,未经许可闯
女工宿舍,已经严重侵犯了宿舍
女员工的合法权利。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规定,对正在
行行凶、杀人、抢劫、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周涛和被害人邓刚在凌晨一时左右闯
女工宿舍后,周涛对薛红
行殴打,并撕扯其睡衣,周涛的行为足以使宿舍
的四名山庄女员工因
到孤立无援而产生极大的心理恐慌。
在庄文婧阻止周涛的行为时,其受到了周涛的殴打,其睡衣也被撕破。在自己和他人的人
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
况
,被告人庄文婧使用自己的
果刀,将周涛的右上臂划伤并
退他,保护了薛红和自己的人
安全。
此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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