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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不应适用死刑
辩护人认为,《刑法》有从旧兼从轻原则,所以新修正的《刑法》不应适用到本案中。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存在一定瑕疵,理由如
:
1、如果将‘杀害被绑架人’理解为不仅包括杀害后果,还包括杀害行为,必然导致只要存在杀害行为,不
是造成轻伤、重伤、严重残疾还是死亡,都只能无一例外的判
死刑,这是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有违立法本意。
辩护人认为,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是
调必须
有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2、在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未对‘杀害’一词作
特别规定时,‘杀害’一词的
义应遵循普通人的理解,不应随意
扩大或限制解释。‘杀害’一词作为日常用语,虽然包括‘杀’的意思,但
调的是‘害’,即“死”的结果。
3、‘杀害’一词在刑法分则中,
现过多次,比如《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等,‘杀害’是被排除在‘造成被组织人、被运送人重伤、死亡’之外的,需要作另一罪单独评价,实行数罪并罚的。
但是在绑架罪中,‘杀害’是与死刑来
置的,因此,对绑架罪的解释必须从严掌握。
照旧《新法》的规定,本案不应适用死刑。
二、本案定
为绑架罪,不存在‘罪刑失衡’。
辩护人并不反对在绑架罪中适用数罪并罚,如果被告人孙大林的伤害手段特别残忍致导致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杀害未遂但手段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
死刑的,辩护人认为此时的杀、伤行为应当而且有必要
行单独评价,被告人构成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
现上述
况,虽然
照绑架罪无法判
被告人死刑,但
据《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法院可以判
被告人死刑,因此不存在罪刑失衡的
形。
但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存在上述
况,
照绑架罪量刑,不会导致罪刑失衡。”
……
“……本案经合议
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
,
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
: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大林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致重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孙大林犯绑架罪,判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审判
宣判
。
听到判决后,孙大林一
坐在被告席上,俗话说‘好死不如赖活着’,他虽然
钻
角尖,但不代表他在死亡问题上也那么执着,现在他心中的希望没了。
孙大林不服,当
表示要上诉。方轶也觉得这案
判死刑太牵
了,与法律规定不符,回到律所后,当天
午便开始准备上诉的事。
几日后,刑事判决书
来了,方轶起草上诉状后,再次会见孙大林,跟他确认上诉的意愿,孙大林果断的在上诉状上签字,离开看守所后,方轶将上诉状提
给了中院。
不久后,罗达英抢劫案二审,在省
院开
了。
方轶
了罪轻辩护,因为对控辩双方和上诉人对案件的事实均没有争议,仅就量刑有争议,所以案件审理的很快。
方轶依然
持一审时的罪轻辩护意见,检察员
持一审判决量刑适当。
审后,审判
当
宣判。
省
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罗达英携带斧
抢走银行储
人民币五十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确认。
上诉人罗达英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罗达英在犯罪中未对被害人的人
造成任何伤害,在抓捕时也没有持械反抗,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罗达英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四)项、第五十七条及《最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
应用法律若
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
:
一、维持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罗达英的定罪
分,撤销其量刑
分。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达英犯抢劫罪,判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并
没收个人全
财产。
这丫
飘了
听到判决后,站在
面的罗达英顿时泪
满面,命算是保住了。只要不死就有
来的哪天,只是到那时人这一生中最
好的时光早已消失不见,再见的只有夕
。
宣判后,在被带
法
前,罗达英郑重其事的给方轶和周颖鞠了一个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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