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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节(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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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举证质证,控辩方和被告人有新证据需要提吗?”审判

“没有。”三方均

面由公诉人举证。”审判

罗达英的案比较简单,证据都是明摆着的,斧、银行监控录像、密码箱、现金确认笔录、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被告人罗达英的供述等。事实摆在前罗达英全认可,方轶也没有什么可辩解的。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行法辩论。法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

我严重谴责他们

“审判、审判员:……被告人罗达英携带斧以抢夺为目的,银行,在被害人拿现金放在柜台准备办理存款业务时,罗达英将被害人现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悉数抢走,后被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达英携带凶机构劫夺储资金,数额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建议判死刑。完毕。”检察员

啥?建议死刑!罗达英的神立刻直了,虽然早就听里面的人给他说过,他有可能被判死刑,但他心里一直存有一丝侥幸,希望检察机关能网开一面,现在只能寄希望于法院了。

“被告人罗达英自行辩护。”审判

“我……我没有抢银行,我抢的是那女人的钱,我没抢银行……”罗达英的脑袋已经了,大脑一片空白。

“被告人罗达英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

“审判、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达英银行抢夺储蓄客资金,数额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罗达英在抢夺过程中未使用暴力,且系未遂。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请法院从轻罚,建议判被告人罗达英十五年有期徒刑。”方轶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觉得有必要让双方再的发表辩护意见,目前双方的辩护意见太过于肤浅,不利于合议评议案件。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发表一意见:

一、本案涉及抢劫数额大和抢劫银行两个节,应从重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八需要从重罚的节,抢劫数额大和抢劫银行属于从重罚的节之一,要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法定量刑幅度从重罚。

抢劫罪系有严重社会危害的暴力型财产犯罪,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应适用死刑,以达到震慑犯罪分的效果。

二、加重型抢劫罪不存在未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的,三年以上十年以有期徒刑,并罚金;有形之一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们认为,抢劫罪分为普通型抢劫罪(即三年以上十年以有期徒刑,并罚金分)与加重型抢劫罪(即有八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分)。

对于普通型抢劫罪应当以是否取得财来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对于加重型抢劫罪不应存在未遂的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加重节包括:(一)抢劫的;(二)在公共通工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资的。

上述八加重罚的形包括节加重和结果加重。是否备上述八加重节,是加重犯成立的条件。因此,抢劫罪的加重犯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不区分无既遂与未遂。

也就是说,不被告人是否行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财,只要抢劫行为备了法定的加重节,就符合了加重罚的条件,即从重罚的抢劫罪无未遂。

本案被告人罗达英银行抢劫储蓄客额资金,同时犯了抢劫银行和抢劫数额大两个加重罚的节,且已经抢劫得手,是在逃走过程中被抓,其行为属于抢劫既遂,应从重罚,以死刑。完毕。”检察员

况啊!怎么还跟抢劫银行挂上钩了?方轶心中一惊,抢银行可是加重罚的形,也就是老百姓中的“重罪”。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对检察员的意见比较满意,有这样的意见,至少判决书能多写几页。

“针对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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