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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节(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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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王亮和赵鹏均不服,准备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有误为由提上诉。孟总和王亮关系不错,赵鹏是孟总在本地分公司的负责人,所以他想拉他们一把,找律师咨询,看看有没有机会翻案。

“您说的案,跟我之前的一个案非常相似。

当然我没有见到案卷也没有会见被告人,如果您所说非虚,您朋友王亮基本上翻案的机会很小,他指使他人作伪证,而且有天来的供述和二审民事调解协议书在,我个人觉得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上没有什么问题,量刑上也没有大问题,而且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所以这案大概率会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当然不排除现在为王亮提供辩护的律师平比我,更了解案,说不定能找到突破。”方轶。

“那赵鹏呢?他只是在法上了个证,什么好都没捞到,也要被判一年?他的证词能当犯罪证据吗?

律师跟我说,赵鹏在民事诉讼中当所作的证言不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而且他的行为也尚达不到“节严重”的程度,所以不应该被认定为帮助伪造证据罪。”孟总。

他的想法很简单,两个人,不是哪一个,能捞一个是一个。

“我认为,赵鹏在民事诉讼中当故意作伪证,严重扰正常的司法秩序,并造成红太广告公司遭受实际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比较大,赵鹏确实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方轶想了想。

“嗯,后来我咨询了个当律师的大学同学,他跟我说帮助伪造证据罪中,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证据,应当限于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与视听资料等。他说必须得是‘化’的证据,非化的证据不属于本罪的证据范畴。

方律师,你别笑话我哈,我理解他说的化是必须得有看得见摸得着的实,说无凭,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

不知我理解的对不对。”孟总一脸认真的看着方轶。

方轶一笑,心:您这是变相让我评论同行的观啊,这不是拉仇恨吗?得罪人的活儿我可不。再说了,我有什么资格评论人家的观,我又不是整天汪汪的“专家”。但是人家这么问了,不评论,但可以释明自己的观。

有傻乎乎的可

“理论界确实有这样的观,此前我也见有些法学教授这么提过。我说说我的看法,不一定对,仅供您参考。

我认为,民事案件中的证人当所作的虚假证言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理由是:

一、证人证言属于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类型,在民事案件对证人当所作的证言效力于其的纸面证人证言,所以证人当所作虚假陈述对法官判断证据及认定事实的影响一般来说要于证人的纸面证言,因此帮助伪造化的证人证言有可能成立犯罪,这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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