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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节(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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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月娥使用一次注向数条丝瓜中注农药,其毒有限,被害人汪秀琴因用存在农药的丝瓜中毒,而诱发其自患有的糖病,引起渗昏迷低钾综合症。

而在送医院急救过程中,县医院诊断不准,贻误了最佳的救治时机,所以我认为被告人的投毒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死亡应由县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赵律师话音落后,一个个镜的男律师站了起来,接过话筒:“我是华律师团队的邢斌律师,刚才听了赵律师的发言,我想说我的想法。

被害人汪秀琴系因农药中毒,而诱发的渗昏迷低钾血症,我认为没有被告人的投毒行为在前,就不会发生被害人汪秀琴的死亡结果。

因此,被告人的投毒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随后又有几位律师发言,阐述了自己的意见。

方轶听着众人的发言,心里明白,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将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可以说决定着被告人的生死。这也是赵律师将该问题抛来,首先行讨论的原因所在。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被告人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的一个行为犯了两个罪名,即投放危险质罪(结果加重犯)和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想象竞合,依照‘从一重罪断’的原则,就应当对被告人以投放危险质罪论,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度,适用刑罚。大概率会被判死定!

相反,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意味着被告人不需要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行为仅仅犯了投放危险质罪的危险犯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想象竞合,依照‘从一重罪断’的原则,可能对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应当同时适用刑法总则有关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罚’的规定。没有命之忧!

就在方轶思索之时,华连成一歪,看到了万可法,他本想让万可法发表意见,但是又怕胖老作妖,于是他把目光放到了胖老旁的方轶上。

“那位……新来的律师,你也发表看法吧。既然来了,就不要怕说错,我们还是很开放的,愿意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华连成微笑。

别看华连成说的客气,但是话里话外透着一傲气,当然作为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他有底气这么说。

万可法自信的笑了笑,看向方轶:“方律师,说说你的意见。”

方轶一怔,回过神来:“谢谢!谢谢华律师。那我就献丑了。我认为,本案让在座律师产生分歧的原因主要有两:

一、被害人自患有糖病,正是因为这一疾病,才导致其在用有毒丝瓜后诱发渗昏迷低钾血症。

二、被害人中毒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在救治过程中县医院未能正确诊断其真实病因,仅以糖病行救治,结果导致被告人死亡。

上述两个是否能够阻断被告人投毒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本案的关键,不知大家是否同意我的观?”

谈论专业问题,方轶既有实践经验又有理论功底,本不怵。

片刻后,尚教授:“我个人觉得方律师提的这两个很重要。也是造成很多律师困惑的主要原因,这两个问题讨论清楚了,基本上这个案的大分问题就解决了。”

“对,我同意方律师和尚教授的看法。方律师,请继续。”赵律师。

虽然两个团队的老板见面就掐,但是两个团队的律师之间还是很洽的,大家不会两个老顽童怎么说,开会的目的是探讨案,不是来气人的!

“好,我继续。先说第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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