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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节(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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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这句帽扣得有大,梁渠拉了拉她的袖,一直在指导书记员记录的法官也叫停。

法官总结了一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原告否认涉案小说是品?”

唐秋:“只有通篇都在宣扬秽行为,没有一丝艺术或者科学价值的作品才是品,仅有一秽描写的作品不是。”

法官问她这个认定标准从何而来。

唐秋回:“《关于认定秽及的暂行规定》第二、第三条有明确规定。”

被告立刻提异议:“不同意,本案不涉及版问题。”

唐秋解释:“只是借鉴当中对品的认定标准。包括书籍在,而版书籍只会适用更严格的认定标准,完全可以类推适用于本案。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标准。”

被告反驳:“有。据《国务院关于严禁品的规定》。”

唐秋见招拆招:“可惜这行政法规早在2001年10月的时候就被废止了。”

双方争执不

唐秋一边迎战一边暗叹:到底是谁在黑公安不懂法啊,这不是懂的吗?

法官再次面主持大局:“原告有没有证据提?”

唐秋忙说有的,她从手边的档案袋里拿准备好的证据,一式两份。

“我来吧。”坐外面的梁渠主动当她助理,帮忙把证据去。

这份?s?证据是唐秋的。里面是广大读者对但书作品的评论,她把这些评论截图打印了来,还了数据分析:

“有近80的读者认为涉案作品的故事畅,并且能从中学到很多东西。其中的,也就是所谓的行为描写,只不过是锦上添,只占很小的篇幅,是为推动剧服务的。”

法官简单翻阅了一,问被告意见:“被告当场质证吗?”

两位民警对视了一,看向唐秋:“这些是全的评论吗?”

唐秋如实回答:“不是,是随机挑选的一分。原告的作品受众太广了,不可能把所有的评论都收集起来。”

被告质证:“因为是电材料的复印件,证据的真实合法无法确认,关联亦不予认可。需要提醒法官注意的是,被告查到,原告的代理律师之一是原告的忠实粉丝,经常在原告的作品评论区现,并且一直理着原告的超话,两个人存在除委托代理关系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所以不排除原告代理人在收集这些评论时存在很的倾向,片面地收集对原告有利的评论,该证据的证明力有限。”

唐秋微笑了一,不再多言。

法官问双方还有没有其他补充意见,被告说没有,唐秋说有。

她看向旁边的柳声:“希望法官能给原告本人一个陈述申辩的机会。”

柳声把叉在桌肚里的双手拿来,张地咽了咽,一时词穷。

职业使然,格使然,比起语言,她向来更喜用文字。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把事分析得,语言往往是冲动的,莽撞的,不经大脑的。而文字却可以在斟酌,思熟虑后形成。

她无疑是个的文字创作者,但她的演说技能接近零。

唐秋小声鼓励她:“说你最真实的想法就好。”

柳声环顾一周,在场所有人的视线都无一例外地落在她上。她一气,嗓音有些发颤:“我写作。”

“虽然我学的专业是法律,但比起它我更喜写作。写作是一个延迟满足的事,它的过程并不快乐。灵不是源源不断的,卡顿,不连贯,连自己都打动不了才是常态。每一个坑都是一个不见底的枯井,借不了一外力,只能靠自己一地外上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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