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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阶—明朝 (中上)(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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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

中书省

主条目:中书省(明朝)和胡惟庸案

明朝中书省,为明朝初期至洪武十三年(1380年)期间的行政中枢。其中丞相为明朝中书省的最官,负责统领六。明初沿袭元朝制度,设立中书省,置左、右丞相。甲辰正月,初置左、右相国,其中李善为右相国,徐达为左相国。吴元年,改右相国为左相国,左相国为右相国。洪武元年,改为左、右丞相。由中书省统六,但不设置中书令。洪武十三年(1380年),胡惟庸案之后,明太祖朱元璋罢中书省,分中书省之权归于六。原中书省官属尽革,惟存中书舍人。

左丞相 一人 正一品 中书省 洪武十三年废

右丞相 一人 正一品 中书省 洪武十三年废

平章政事 一人 从一品 中书省 洪武九年汰

左丞 一人 正二品 中书省 洪武十三年废

右丞 一人 正二品 中书省 洪武十三年废

参知政事 一人 从二品 中书省 洪武九年汰

郎中 一人 正五品 中书省左司 洪武十三年废

郎中 一人 正五品 中书省右司 洪武十三年废

员外郎 一人 正六品 中书省 洪武十三年废

都事 一人 正七品 中书省 洪武十三年废

检校 一人 正七品 中书省 洪武二年革

照磨 一人 从七品 中书省 洪武二年革

勾 一人 从七品 中书省 洪武十三年废

参议 一人 正三品 中书省参议府 吴元年革

参军 一人 从三品 中书省 洪武十三年废

断事官 一人 从三品 中书省 洪武二年革

断事 一人 正七品 中书省 洪武十三年废

经歷 一人 正七品 中书省 洪武十三年废

知事 一人 正八品 中书省 洪武十三年废

都镇抚 一人 正五品 中书省都镇抚司 甲辰十月以都镇抚司隶大都督府,后废

考功郎 一人 正七品 中书省考功所 洪武元年革

中书舍人 十人 从七品 中书省 旧名直省舍人



主条目:明朝

参见:明朝阁辅臣年表

明朝阁制度,为明成祖首先确立。阁乃建文四年(1402年)至崇禎十七年(1644年)的皇帝咨政机构,此后权力逐渐增大,后形成为明朝行政中枢。阁辅臣的人数为一人至七人不等,辅臣奉使外办事,多自称阁。明太祖废除宰相。起初,阁大学士只有顾问份,皇帝为最终决定的权力,而大学士很少有参决的机会。到明仁宗、明宣宗时期,大学士均因有太经师的恩,而得以累加至太三孤份,地位日益受尊崇。宣宗时期,朝廷事无大小,宣宗均悉数諮询大学士杨士奇的看法而决定。虽然吏尚书蹇义、尚书夏原吉召见时得以参与各事宜,然而其还远不如杨士奇等阁成员得以亲自接见。自此,阁的权力日益增大,到明世宗中叶,夏言、严嵩等人执掌阁,地位赫然为真正的宰相,亦可压制六[。

中极殿大学士 一人 正五品

建极殿大学士 一人 正五品

文华殿大学士 一人 正五品

武英殿大学士 一人 正五品

文渊阁大学士 一人 正五品

东阁大学士 一人 正五品



参见:明朝尚书与都御史年表和南京六

明朝中书省时期,七卿官均为正三品。洪武十三年,朱元璋罢中书,仿《周官》六卿之制,升六秩,各设尚书、侍郎一人。六包括吏、礼、兵、刑、工,其所属最官为明朝吏尚书、明朝尚书、明朝礼尚书、明朝兵尚书、明朝刑尚书、明朝工尚书,其常常与都察院之都御史、通政使司之通政使、大理寺之大理寺卿合称「九卿」。明朝时,重臣任择须由九卿及外省巡抚、总督公开举荐,此为廷推。各司不能单独决定的国家大事、要事,须经九卿公决,此为廷议。而由三法司无法决定的大型狱讼,以由九卿开会定狱,此为廷鞠或园审。其与明朝阁构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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