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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刑
位、等级都有规定,不能随便施行,如果违反规定而刑讯致人犯死亡的,要受不同程度的
罚。刑讯数满,犯人仍不招供、不能审得实
,则必须释放该犯人。
当然,如果罪证确凿、人证
证俱在,犯人不肯招供而
规定又不能用刑(如享有特权的品官、老幼病残、
妇等),则可以
据罪证定罪。
3.碎款和录状:
犯人的供状称“碎款”,大多零
无章,是审判的第一手材料,一般不上呈,另由法官
据“碎款”仔细整理抄录
一份条理清楚的正式供状,由犯人签押,作为判决的正式依据。送报上级审
的案状,通常则又是从正式供状犯人签押,作为判决的正式依据。送报上级审
的案状,通常则又是从正式供状中抄
,称“录本”,有时只节录案
概要,故又称“节状”。为防止官吏从中作弊,审
机关审
时,还可以索取原状对照。
4.回避:
回避有四
况:一是故旧关系和科举同年同科及第等的回避;二是籍贯回避;三是案发起诉人和缉捕人必须回避;四是法官
有亲旧关系的,不能同时担任同一案件的审判工作。
5.募告:
宋代无专门的检察机关提
公诉,起诉一般有四
方式:一是被害人及其家属向官府提
;二是其他知
人向官府告发,官府对某些犯罪还以
质鼓励人们告发,称为“募告”,也有
迫人们告发的,如对谋叛等大恶,不告者要负“连坐”之责;三是罪犯自首,有罪犯自发的,也有官府
制的;四是各级官司纠举,包括监察机关通判、监司、台谏等弹劾论列,行政
官觉察
劾,官司互举,中央遣使巡察等。
6.刑罚:
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把五刑中的笞、杖刑一律折为
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不再服劳役;
刑折为脊杖,杖后除原为加役的改为就地
役三年外,其余
刑均改为就地
役一年。
7.
役和刺字
役又称“刺
”,是指对罪犯先杖打脊
然后刺面再押解到指定地
服役的刑罚,是集杖、黥、
、役于一
的一
复合刑罚。宋初
役刑除了要杖责外,大多要刺面,是古代“黥刑”的复活,这也反映了宋代统治者对危害大的犯罪分
的严惩。刺面多用针刺;刺的
位依
节轻重有耳后、背、额、脸的区分;刺的
容,或刺字或刺其他符号,刺字一般是刺罪名如
盗犯就在额
刺“
盗”二字,也有刺上所服劳役的名称如“某指挥杂役”、“某州某军重役”等;刺记号一般是刺环形,也有刺方形的,刺字或记号的大小也有规定;刺的
度也因罪行轻重而不同,一般
据
役地
来分,
本城刺四分,
牢城刺五分,
沙门岛和远恶州军刺七分。
役的地
宋初多送往西北边地服军役,后因犯人往往逃亡
外勾结外族
侵,遂改为发
海岛或广南地方。
据犯罪的轻重依次为:海岛包括登州(今山东蓬莱)沙门岛和通州海岛,远恶州军包括琼州、万安、昌化、朱崖(今均属海南),广南,3000里外,2500里外,2000里外,1500里外,1000里外,500里外,邻州,本州等。
本州、邻州、500里外的多在本城,千里外以上的则大多在牢城。宋军
有禁军、厢军、乡兵和蕃兵,其中厢军隶属地方
理,专供官府百役,军额有二百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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