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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审”分离。
在宋朝法院
,负责审清犯罪事实的是一个法官,叫作推司、狱司、推勘官;负责检
适用之法律的是另一个法官,叫作法司、检法官。两者不可为同一人。这便是“鞫谳分司”的基本
神。
在地方,州府法院的左右推官、左右军巡使、左右军巡判官、录事参军、司理参军都属于推司系统,司法参军则属谳司系统。
宋代实行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鞫谳分司”司法制度,但在宋亡之后,即被遗弃。
2.推勘官不得自行问罪:
推勘官唯一的责任就是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审讯清楚。
照宋朝的立法,“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
人罪论”。意思是说,推勘官鞫问的罪
,必须限制在起诉书所列举的控罪范围
,起诉书没有控罪的,法官不得自行问罪,否则,法官以“故
人罪”论
。这叫作“据状鞫狱”。
3.检法官:
检法官的责任是
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将一切适用的法律条文检
来。
独立的检法官设置也可以防止推勘官滥用权力,因为检法官如果发现卷宗有疑
,可以提
驳正。如果检法官能够驳正错案,他将获得奖赏;反过来,如果案
有疑,而检法官未能驳正,则将与推勘官一起受到
分。
例
:
宋真宗年间,莱州捕获两个盗贼,州太守用法严酷,指使人故意
估了盗贼所盗赃
的价值,以图置其于死罪。莱州司法参军西门允在检法时,发现赃
估价过
,提
驳正,要求
盗贼盗抢之时的
价重新估值,“公(即西门允)阅卷,请估依犯时,持议甚
”,终使二犯免被判
死刑。
4.拟判
一宗刑案如果录问时没有发现问题,检法时也没有发现问题,那么就转
一个程序:拟判。我们以州法院为观察样本,判决书通常是由推官或签判起草的,他们
据推勘官审讯清楚的犯罪事实,以及检法官检
的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拟
判决书草稿。然后,这份判决书
给本州政府的法官集
讨论。宋朝实行连署判决制度,连署的法官类似于是一个“判决委员会”,州的行政
官——州太守(知州)则是委员会的当然首席法官。
5.同职犯公坐
法官们如果对判决书没有什么异议,就可以签署了。然而,签名意味着负责任,日后若是发现这个案
判错了,那么所有签字的法官都将追究责任。用宋人的话说,“众官详断者,悉令着名,若刑名失错,一例勘罚”
当然,如果觉得判决不合理,也可以拒绝签字;倘若有法官拒绝签署,那么判决便不能生效。
6.议状
对判决持有异议的法官,还可以采取比较消极的
法——在判决书上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这叫作“议状”。日后若证实判决确实
错了,“议状”的法官可免于问责。
7.定判
在所有负连署责任的法官们都签字画押之后,这份判决书终于可以送到州太守手上了,太守如果没有什么意见,便可以定判结案了。
定判后,法院还需要向犯人宣读判决书,问犯人是否服判。犯人若称服判,案
才算结绝,可以上报提刑司,等候提刑司的复
。
第一百零二章
从推勘官的工作完成开始,陆辞再神通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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